销售二手翻新手机竟被抓?
最近有个案子,当事人称自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原因是,他在销售某手机品牌二手翻新机的过程中擅自更换并使用了带有该手机品牌logo的手机后盖,而这些带有品牌logo的手机后盖是从其他渠道购买的。但是,他实际销售的手机是真手机,在他看来,他只不过是为了让手机成色看上去更新而购入了一批带有品牌logo的手机后盖,这样怎么就犯罪了呢?其实,一直以来,《刑法》都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将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但是,仍有一部分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制造、销售假货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大不了就是赔几个钱,但相比较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来说,这点罚金简直微不足道,这也是为何近年来莆田系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们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报道也比比皆是,例如,山东临沂的李某因在某宝上销售了标示他人注册商标的服饰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被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李某鹏因从他人处订购大量印制有“饿了么”、“美团”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头盔、外卖箱、“饿了么”等注册商标的烫印模板及大量空白服装,交由其他人印刷具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夏装短袖、马甲、防晒衣并通过某网点销售的行为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而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布的“龙岗区201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事件”,龙岗区法院认为喻某某在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对某品牌二手手机和平板电脑进行更换屏幕、电池、后盖等部件的翻新工序后通过三家网店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高达104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见,《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入刑起点较低,处罚力度较大,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在这个知识付费的时代,无论做什么事都应以尊重知识产权人为前提,以侵权为业注定不可能长远,而且还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只有追求不断的创新才是个人,乃至整个社会进步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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