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系列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背景
生产、销售企业刑事合规最为关注产品或商品本身,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是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构罪门槛最低的犯罪。因此,生产、销售企业理当更加关注该罪,本文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浅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构成,希望能对生产、销售企业规避该罪提供一些法律层面的参考意见。
二、构成要件
知道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比照其成立条件,生产、销售企业避免其生产、销售行为满足该条件,力求生产、销售企业在涉诉前规避该法律风险,若已触及该罪,企业也能对其刑罚有着相对明确的预计结果。
本文认为犯罪构成分为三阶层,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源自《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因销售金额不同,分为几档刑罚级别,限于篇幅,只列最低挡)。
那么以上法律规定,除去判处刑罚的规定,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三、具体行为模式
知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如何将该规定转化成行为指引,这就需要法律解释,将该构成要件中的因素解释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行为。从现有法律规定出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具体行为模式为:
1、掺杂、掺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伪劣商品解释》)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掺杂、掺假”是形式要件,“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与“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是实质要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和“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是一体两面,因为掺杂、掺假导致产品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同时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举例来说,比如纯净水里掺自来水,按纯净水出售。
2、以假充真
《伪劣商品解释》规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掺杂、掺假”的极端化。举例来说,比如自来水直接按纯净水出售。
3、以次充好
《伪劣商品解释》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主要针对的是同种产品之间的假冒。举例来说,比如一级花生油按照特级花生油出售,二手电脑按照全新电脑出售。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伪劣商品解释》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分析:(1)产品不存在不合理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反过来说,如果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存在的危险也是合理的,那么该产品也是允许生产和出售的。
(2)根据社会观念以及社会惯例,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举例来说,比如手机应当具有通讯功能,如果商家卖的手机什么功能都有,就是不能打电话、上网,就不具备手机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这里有个免责情形,只要商家对瑕疵提前作出说明就可以免除责任。本文建议,作出说明还不够,还应当使用特别的方式告知购买者,明确其购买时已知悉瑕疵,全过程应当记录并留存。
(3)对于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都应当谨慎对待,不符合其中之一,便属于不合格产品。
四、该罪构成要件的其他要素
1、主体
主体上,该罪并没有特别要求,也不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拥有相应的资质。如果是个人从事销售伪劣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金额,也可构成该罪。
2、危害结果
该罪的危害结果主要从销售金额上反映,也可以从未出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上反映。
根据《伪劣商品解释》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因此,构成该罪的危害结果有三种情形:
(1)销售金额≥5万;
(2)货值金额(尚未销售)≥15万;
(3)货值金额(尚未销售)+销售金额×3≥15万。
第(2)(3)情形,属于未遂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有责性
该罪的违法性层面,一般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毕竟该罪属于经济犯罪,没有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之类的阻却事由。那么接下来应当考虑的就是有责性。
有责性最为重要的就是行为人的责任形式(主观因素)。
刑法虽未明确规定该罪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形式是故意,但从刑法犯罪体系以及罪刑法定的原则上看,在刑法没有规定过失成立犯罪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回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身,该罪在《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之类的字眼,但根据上述理由,应当认为该罪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责任形式,过失不成立本罪。
生产者疏忽大意导致生产配方发生错误,造成该批次产品成为伪劣产品,生产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批次产品推向市场。或是销售者在进货渠道以及验货程序中,都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在产品销售时,因客观原因未发觉产品为伪劣产品并出售。以上情形因不符合故意的责任形式,因而不成立本罪。
往期回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入罪标准解析
简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赌资如何认定?
简析刑事退赃退赔及相关问题
浅谈赌博罪与诈骗罪的交叉问题
浅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浅论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分
-----------------------------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