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苏大学生造黄谣当事女生发声,该事件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近日,一女生发帖称自己遭苏州大学19级商学院赵某某造黄谣。当事女生称,3月9日,警方致电称赵某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定拘留10天,定于本年度暑期执行。18日晚,当事女生发文称,非常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帮助,因为一些考量,决定不采取自诉。因各种原因,最终决定把帖子删掉,希望大家都能回归正常的生活。----------------------------- 有些新闻,如果看得稍微仔细一点,就挺让人失望的。比如最近那个大学生造“黄谣”的事情。
不不不,我不是要讨论这个事情本身。
我要说的问题,带点黑色幽默:这条看起来简单的新闻,居然成了媒体的大型翻车现场。我没能找到把新闻来由、处罚结果同时写清楚的文字报道,而且陷入了一场按下葫芦浮起瓢、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奇遇。
这里指的是机构媒体(或者叫正规媒体)对事情本身的报道。我研读了很多篇,包括它们发表在自家平台和别家平台的。当然,个人的观察范围有限,我的结论只针对我观察的样本。评论性质的文章以及民间自媒体不在这次讨论范围,但我也随机看了些,没有惊喜。
除了必要的普法内容可能有点严肃,我尽量避免写得枯燥。希望你越往后面读,越觉得好玩。毕竟是黑色幽默嘛。
我也谴责那个男生的恶劣行为,也认同媒体的密切关注、校方的及时回应。
我也知道,做新闻,有时需要避开各种坑,不容易。本文纯属探讨写作问题,没有恶意,请多包涵。也欢迎您到留言区切磋,谢谢!
图文无关。图源:Pexels
1、这是谁“判”的“罪”?
首先引起我疑惑的,是某家知名周刊首发、兄弟媒体转载的报道。到3月20日下午,它们的阅读量分别是3万多和10万+。
报道正文的第一段里说:“3月9日,赵某峰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拘留10日,定于2023年暑假执行。”
那么问题来了:这是谁“判”的“罪”?
涉及法律案件,用词不能随便哦。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也就是说,有罪或无罪,要由法院来判。这是常识。
所以,我们经常看到“犯罪嫌疑人”和“涉嫌某某罪”的提法。
从受害人的自述和各家媒体的报道来看,这起案件并没进入刑事程序,所以没法院什么事。那么,就不能说“因某罪”被“判”什么处罚。在常识的基础上,我临时抱佛脚,快速学习了一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加深了理解,总结成下面两段:
一个人如果被法院判决有罪,那么,他能受到的刑事处罚种类,并不包括“拘留”。虽然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拘留”这个环节,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刑事拘留”(简称“刑拘”),但那不是案件办理的结果,不会宣告明确的期限,也不是“判”出来的。
如果因为年龄太小或者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可以有其他处罚或者管教措施。但前提仍然是法院要判他有罪。
回到本案,“拘留10日”显然就是行政拘留(俗称“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四种治安管理处罚之一。
继续读那篇报道,你会发现,后面有交代:这个处罚结果是受害人发文说的,是警方告诉她的。
实锤了,这应该属于对概念表述有误。报道的时候,就应该修正到位,而不是将错就错。
还有,3月9日是她收到消息的时间,并不能肯定这就是警方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所以文章第一段的相应表述也不严谨:
再往后面读,在这篇将近2000字的报道快要结束的时候,倒数第四段里,接受采访的一位律师说了,这是“治安拘留”。
但律师的分析没能帮这篇报道力挽狂澜。功亏一篑啊!
没有尽早地、明确地修正“罪”与“判”的表述,成了这篇报道的最大败笔。根据其他媒体发布的截图,女生发文时说的是“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定拘留十天”。
你看,通知她的,不是法院,而是派出所。她先写了“犯……罪”,但接着写的是“判定”,这显然不是规范的表述。这些疑点,媒体老师们察觉到了吗?
然后,她又提到“判决书不能在社会面传播”。所以,这就能让媒体老师们消除疑虑了,不去管她看到的文书是不是真叫“判决书”了?
很多媒体在转述的时候,不假思索地把她说的“判定”简化成了“判”。在法治报道的惯常语境里,这就是“判决”的意思,这边不建议随意使用呢!
当然,这种简化,也有可能是思考之后的弄巧成拙、雪上加霜;又或者,有些媒体没去找原文来看(而且女生后来把那篇网文删除了),错过了一次纠错的可能。
2、避开这个坑,掉进那个坑
让人感到宽慰的是,另一家知名周刊避开了这个大坑(虽然又掉进了另一个坑,但相比之下,那属于小坑)。
转述女生的说法时,处理得干净利落:“派出所告知,赵某峰因传播淫秽物品,被警方拘留10日。”
没有“罪”,也没有“判”。然后,也引用了律师的说法:这是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当然,这样比较这两家周刊的报道,不太公平。因为它们并不完全在同一起跑线上。后面这篇发表得更晚,多了一次得到明确提示的机会,也就是校方在最新回应里说的: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校方将开除该生学籍。
而且,很可惜的是,后面这篇报道掉进了另一个坑:没能在开头准确地叙述新闻的来由。
报道第一段的第一句话是:“3月17日晚,社交平台出现苏州大学一名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网帖。”
这有严重的歧义。
3月9日已经得知了处罚结果,怎么3月17日才出现网帖?
认真的吗?
报道在后面也说了,受害者是去年5月发现问题的。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可能是被校方的第一次通报绕进去了:“3月17日晚,网络平台出现我校一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网帖,引发舆论关注。”
“网络平台出现我校一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网帖”,按正常理解,这网帖就是“我校一学生”发的啊,是“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啊。
除了这一层严重歧义,还有重复累赘的问题:“网帖”当然是出现在“网络平台”的啊;当然是引发了舆论关注,校方才会出来回应啊。
还有,严格地讲,那并不是网帖,而是网文。因为那位女生并不是在论坛发帖,而是在自媒体平台正儿八经地发了一篇文章:《被挂在黄色网站上的女孩们》。
如果让我来写这个通报,第一句会简化成:“3月17日晚,有网文反映我校一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问题。”我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某家周刊,虽然没能避开“罪”与“判”的坑,但避开了这个对网帖定性的坑。这是值得其他很多媒体学习的。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嘛!有学习,才有进步嘛!
那篇报道的正文第一句是:2023年3月17日,当事女生“11”(化名)发文称自己遭苏州大学2019级商学院学生赵某峰造“黄谣”。
你看,一上来就有很大信息量,有自己的概括。(虽然我觉得“当事女生”里的“当事”可以删掉。)
第二段,引述校方的通报时,承接前一段而省略了“3月17日晚”,然后又避开了“网帖”两个字,转述成:“网络平台出现我校一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事件。
歧义?不存在的。
3、避坑要果断,别反复横跳
还有一篇报道,虽然也澄清了案件的性质,但行文过于曲折,而且,对于这条新闻的来由,也沿用了校方那种充满歧义的说法。挺可惜的。
那篇报道第一段的第一句是:
“3月17日晚,网络平台出现苏州大学一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网帖,引发舆论关注。”
第二段,引述了受害女生的说法,然后设问:赵某峰还将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这样操作,并没有及时纠偏,而是暂时认同了女生的表述。如果有读者读到这里为止,那就很遗憾了。如果再往下读,则有一种反复横跳的感觉。
文章接下来做了详细的分析。比如,在第三段引述了《刑法》的条文;在第四段请律师指出:“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定拘留十天”的说法并不准确,公安机关应该只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判决是由法院来。
所以,我觉得,更好的写法是:在第二段就指出女生的表述存在问题,或者增加针对这个问题的设问(但会比较奇怪)。
如果让我来,我会在引述女生的说法之后紧接着写:“但有律师指出:她的表述不准确,另外,赵某峰还有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是的,我主张写“有可能涉及”,而不是这篇报道里的“还将涉及”。因为,案子已经有了处罚结果,报道里的进一步分析只是讨论事情继续发展的可能性,“还将涉及”的语气显得过于肯定了。
4、差点就力挽狂澜了
最后再举个例子。
有篇报道,新闻由头也沿用了校方有歧义的表述,第二段则有补充信息:“记者通过相关渠道获悉,事发后受害人已分别向泰和警方、济南警方报警。”
先说一个小问题:朋友,您知道“泰和”在哪里吗?
报道里没再解释这个并不算多出名的地名。不明真相的群众会不会默认泰和属于苏州,或者至少属于江苏?
一查,却是江西的一个县。(您如果有不同的意见或者发现,欢迎在评论区告诉大家,谢谢!)
惊喜不惊喜?意外不意外?
案子跟济南、泰和的关系,报道里没再交代,您就猜吧。
我在前面展示过的另一家媒体报道的截图,藏着一半的答案:女生所在地是济南。
(插播一下:我觉得“历城区派出所”怪怪的,还有点歧义,不如写成“历城区的派出所”。)
那么,泰和是男生所在地吗?我没查到,不能确定。单单“泰和”两个字,就貌似全网独家报道了,还要什么自行车?
再请看另一个问题。既然有“相关渠道”,是不是带来了更多、更靠谱的信息?
结果你会发现,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报道紧接着比较忠实地转述了受害人的说法,“赵某峰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定拘留10天”。
“判定”这个词的怪异感,让人不明觉厉的“相关渠道”,都没能力挽狂澜。这次的翻车现场就展示到这里。
有的朋友可能要问我:这样较真,有意义吗?
我想用本号的自我介绍来回答:“有一点敏锐,有一点好玩。你若欣赏,便是宝藏。”
如果您读到了这里,那么我相信,您也是个认真的人、肯耐心阅读的人,仍然保持着对文字、细节和准确性的追求。惺惺相惜,与您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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