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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害人的自述和各家媒体的报道来看,这起案件并没进入刑事程序,所以没法院什么事。那么,就不能说“因某罪”被“判”什么处罚。
没有尽早地、明确地修正“罪”与“判”的表述,成了这篇报道的最大败笔。
没有“罪”,也没有“判”。
可能是被校方的第一次通报绕进去了:“3月17日晚,网络平台出现我校一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网帖,引发舆论关注。”
如果让我来写这个通报,第一句会简化成:“3月17日晚,有网文反映我校一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问题。”
如果让我来,我会在引述女生的说法之后紧接着写:“但有律师指出:她的表述不准确,另外,赵某峰还有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判定”这个词的怪异感,让人不明觉厉的“相关渠道”,都没能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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