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 发表于 2023-4-7 01:34:15

“宇友通讯”诉“拼多多”案终审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 01 民终 17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 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533 号 2902-2913 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宇友通讯器材部,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建工西家属院二层小楼。 经营者:闫**,男。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因 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宇友通讯器材部(以下简称宇友 通讯器材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 院(2022)沪 0105 民初 1576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 2023 年 1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寻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宇友通讯器材部一 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涉店铺确实存在违反平台规 - 2 - 则的违规行为,寻梦公司有权根据平台规则采取相应措施,而平 台治理行为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且寻梦公司对案涉店铺采取 的措施在合理范围内;宇友通讯器材部未明确请求调整违约金, 且其违约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一审法院不应酌减违约金;寻 梦公司确因宇友通讯器材部的违约违规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且 损失远超 1,000 元。综上,鉴于宇友通讯器材部确实存在严重违 约行为,一审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及寻梦公司解除限制措施无事实 及法律依据,且判令宇友通讯器材部承担违约责任畸轻,寻梦公 司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宇友通讯器材部辩称,寻梦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扣除宇 友通讯器材部 1,000 元系店铺保证金,而不是违约金,不应适用 违约金适用的相关规定;寻梦公司故意诱导商家出售盲盒,让商 家大规模售卖挣消费者钱,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然后再以售卖 盲盒违规为由下架商家商品,注销商家店铺,把商家的货款和保 证金打成许多许多小份的无门槛红包发给商家先前的购买者,让 购买者去拼多多平台的其他店铺再消费,属于一种主观恶意引诱 欺诈行为;寻梦公司声称其确因宇友通讯器材部的违约行为遭受 经济损失,且损失远超 1,000 元,还声称每年治理成本投入“几 十亿元”等,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宇友通讯 器材部确实有不当销售,酌情扣罚保证金 100 元,属于法院的自 由裁量权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上判令宇友通讯器材部承担大部分 的案件受理费,已充分考虑了寻梦公司的利益;宇友通讯器材部 - 3 - 已与寻梦公司解除了服务合同,寻梦公司无权继续扣押保证金和 货款。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寻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宇友通讯器材部请求二审法院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宇友通讯器材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宇友通讯器材 部与寻梦公司间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2.寻梦公司返还宇友 通讯器材部店铺保证金 1,001 元,并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贷款利率 支付自 2021 年 11 月 10 日起至保证金归还之日贷款孳息;3.寻梦 公司返还宇友通讯器材部货款 245.62 元,并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贷 款利率支付自货款扣押之日起至货款归还之日的贷款孳息;4.寻 梦公司返还宇友通讯器材部营销账户现金 12 元;5.寻梦公司按每 月 296.80 元标准赔偿宇友通讯器材部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至判决 执行之日止的经济损失,共计 1,780.80 元及法定孳息;6.寻梦公 司赔偿宇友通讯器材部精神损失费 7,000 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寻梦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经营者。宇 友通讯器材部系拼多多平台内经营者,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入驻 平台开设店铺“焦作市宇友通讯部”(店铺 ID:511244758),主 营类目为数码家电。宇友通讯器材部入驻时通过在线点击确认方 式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 版本。后寻梦公司以平台公 示方式发布《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1.2 版本,本案争议发生 在该版本生效之后,故适用 V4.1.2 版本《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 该协议“签约须知”一栏载明:甲方(寻梦公司)在此特别提醒 - 4 - 乙方(宇友通讯器材部)认真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对于本协议中 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应重点阅读),并请乙方审慎考虑并选择 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如果乙方点击“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按钮 (前述按钮的具体表述可能会做适当调整,下同),即表示乙方已 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协议,同意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 束。本“签约须知”为本协议正文的组成部分。 《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正文部分包括与本案争议相关的若 干条款。协议 1.1 条载明协议内容,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附件 及所有甲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规范、规则 解读、实施细则、通知、公告等(以下合称“平台规则”)。所有 附件及平台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正文、附件与平台规则冲突的,以发布在后 的文件为准执行。协议 1.2 条载明协议变更及生效。甲方有权变 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订、废止)本协议正文、附件及/或平 台规则,将至少提前 7 日在甲方网站公示,并载明生效日期,乙 方应实时关注公示内容。如乙方不接受变更,应当在公示期间内 申请退店,则乙方店铺将进入“关店准备”状态,店铺内商品将 全部下架,无法上架新商品,本协议将终止。乙方清楚知晓、同 意并确认前述“关店准备”状态下的店铺功能限制,甲方对于该 等限制、协议终止不负有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如乙方未按 前述约定申请退店,即视为乙方接受前述变更事项。协议 7.7 条 载明店铺资金限制。双方确认,甲方有权关闭商家后台的提现功 - 5 - 能,限制商家店铺资金提现。同时,甲方有权自商家店铺资金中 扣划相应消费者赔付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或款项。商家无条 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通知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 支付机构、合作银行等)立即停止向商家支付货款等结算款项、 直接扣划店铺资金等。协议 10.2 条载明商品和信息。商家保证所 发布、销售的商品或信息符合如下要求……(4)不属于违禁商品 或信息,即相关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禁止出售的商品或禁止发布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协议 10.15.1 条 载明一般责任。商家违背第 10.1 条至第 10.14 条保证或者承诺 的,应当自行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争议、纠纷、处罚、诉讼、仲 裁、投诉、索赔等,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 此给消费者、甲方及/或任何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确保甲方免 于承受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责任追究或损失。同时,甲方有权 制止商家的违法违约行为,追究商家的违约及/或侵权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对商家采取以下各类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 部分或 全部商品屏蔽、降权、下架、禁售、删除;(2)部分或全部商品 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3)店铺禁止上新、禁 止上架、店铺降级;(4)关闭或限制商家账户权限、店铺功能; (5)限制退店;(6)提高店铺保证金标准、限制店铺资金提现; (7)扣除保证金;(8)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与商家的合作;(9) 平台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处理措施。 “拼多多”商家后台“规则中心”页面载有《拼多多滥发信 - 6 - 息处理规则》(以下简称“滥发信息规则”),规则 1.1 条载明为了 规范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商品和信息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则。规则 6.1 条载明 发布规避信息是指商家通过各种方式刻意规避平台规则的要求发 布商品或信息。规则 6.2.9 条载明发布抽奖商品,即以“随机抽 取”“抽奖”“随机发”“福袋”等字样进行描述,具备博彩性质, 诱导买家的商品。规则 10.1 条载明商家违反本规则之规定,滥发 商品或信息的,平台有权要求商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有 权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措施。规则 10.1.7 条载明限 制店铺资金(包括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货款等,下同)提 现。规则 10.1.9 条载明扣除保证金。 “拼多多”商家后台“规则中心”页面载有《拼多多禁发商 品及信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禁发商品规范”),规范 1.1 条载 明为保障拼多多平台用户及商家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家发布商品 及信息的行为,维护拼多多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及《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各项平台规则之规定,制定本规范。 规范 3.2 条载明对违规店铺采取下列措施:……(2)店铺禁止上 新、禁止上架……(4)限制店铺部分或全部资金提现……(6) 扣除部分或全部店铺保证金……该规范附件一《拼多多禁发商品 及信息名录》第十七条欺诈类第 1 项载明抽奖类商品。 2022 年 2 月 25 日,寻梦公司向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发送名 为《店铺严重违规处理通知》的站内信,主要内容为: “因贵店存 - 7 - 在下列违规情况:商品描述不符或质量抽检不合格-商品涉嫌诱导 宣传或欺诈,平台依据《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平台规则之相 关规定,有权对贵店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违规商品永 久禁售;2.下架店铺所有商品、禁止上新、禁止上架;3.其他平 台认为有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店铺保证金等)。”同日, 寻梦公司对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采取限制资金提现措施以及店铺 三级限制措施。2022 年 4 月 18 日,寻梦公司自宇友通讯器材部 店铺保证金账户内扣除 1,000 元保证金。 宇友通讯器材部起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向寻梦公司送达起诉 状副本等材料,寻梦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签收。一审审理中, 寻梦公司陈述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涉嫌违规的商品: “惊喜盲盒居 家百货电子产品文具用品学习用品盲盒随机发 1 件”(商品 ID: 327736489142)共计销售 3 件,销售金额 38.70 元; “2 手物品惊 喜盲盒生活用品日用百货二手物品盲盒”(商品ID:329575508514) 无销售记录; “2 手手机惊喜盲盒百分百抽中手机 2 手手机盲盒” (商品 ID:329643627137)无销售记录。寻梦公司另确认,涉案 店铺现并无尚在处理或未处理的消费者投诉订单。一审审理中, 双方一致确认,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目前的资金状况为:货款账 户金额 245.62 元、营销账户余额 12 元、店铺保证金 1 元。 一审法院认为,宇友通讯器材部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 体,自愿选择并入驻寻梦公司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 接受并签订《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双方之间依法建立网络服务 - 8 - 合同关系。根据宇友通讯器材部的诉讼请求及寻梦公司的抗辩意 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所售盲盒类商 品是否属于相关平台禁售的抽奖类商品;二、寻梦公司对宇友通 讯器材部店铺采取的货款限制提现措施是否妥当;三、双方之间 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四、宇友通讯器材部 主张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销售盲盒商品, 其中两款商品名称描述,仅对盲盒内所含物品的大类进行笼统地 描述如“生活用品日用百货二手物品”“居家百货电子产品文具用 品学习用品”,相关商品详情图片亦未显示盲盒可能包含的商品内 容。另一商品虽明确为二手手机盲盒,但其商品详情图片所展示 手机图片,显与宇友通讯器材部庭审中所述的杂牌手机及老人机 不符。宇友通讯器材部的上述作法可能使得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 品时,无法准确预料盲盒内实际商品的价值,从而诱导消费者产 生不合理预期。因此,寻梦公司主张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销售的 商品属于抽奖类商品,故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前述认定,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 相关商品确属寻梦公司平台禁售商品,寻梦公司据此依照相关《拼 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规则,限制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资金提现 及扣除保证金,具有协议依据,故依法予以确认。但是,限制货 款账户提现等处罚事项事关宇友通讯器材部在《拼多多平台合作 协议》项下的重要权利,且限制提现措施作为一种保全属性而非 - 9 - 终局性的措施本身应具有期限性。基于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寻 梦公司在采取限制后亦应及时通知并告知起止时间、原因等基本 信息以保障宇友通讯器材部最基本的知情权和预期。本案中,寻 梦公司已对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采取了扣除保证金的处罚措施, 且现双方纠纷已涉诉,宇友通讯器材部名下的“焦作市宇友通讯 部”店铺已不存在未处理完毕的消费者投诉订单。宇友通讯器材 部在事实上也无法继续经营该店铺,故寻梦公司继续限制宇友通 讯器材部账户资金提现,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已无必要。鉴于 此,寻梦公司应对其冻结的宇友通讯器材部账户货款 245.62 元、 营销账户余额 12 元解除限制(不包含保证金)。对于宇友通讯器 材部要求寻梦公司返还款项的诉请,因该款项冻结在宇友通讯器 材部账户内,寻梦公司解除相应限制措施后,宇友通讯器材部可 通过自行提现的方式获取。 关于利息损失,因宇友通讯器材部存 在协议约定的违规情形,寻梦公司系基于双方约定对宇友通讯器 材部店铺款项采取限制措施,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前,寻梦公司是 否具有解除限制措施的义务以及相应款项的具体金额均处于不确 定状态,故对宇友通讯器材部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鉴于前述认定、《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 约定,宇友通讯器材部有权办理退店手续,解除与寻梦公司之间 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寻梦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签收一审法院送达的宇友通讯器材部起诉状,故认定 双方之间的协议于当日解除。关于保证金,寻梦公司于 2022 年 4 - 10 - 月 18 日扣除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保证金 1,000 元,结合双方服务 合同的履行情况、宇友通讯器材部相关违规商品的订单数量及金 额以及造成的实际后果等方面,寻梦公司自宇友通讯器材部店铺 扣除 1,000 元实属过高,故依法调整酌定为 100 元,剩余 900 元 寻梦公司应予返还。同时,现寻梦公司未举证证明宇友通讯器材 部存在其他应支付或应扣除的款项,宇友通讯器材部据此要求返 还保证金账户内余额具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保证金 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理由同上文,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第四项争议焦点。关于经济损失,因宇友通讯器材部存 在协议约定的违规情形,寻梦公司系基于双方约定对宇友通讯器 材部店铺采取限制措施,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前,寻梦公司是否具 有解除限制措施的义务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于宇友通讯器材 部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系合同纠 纷,故宇友通讯器材部该项诉请并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 六十六条规定,判决:一、宇友通讯器材部与寻梦公司之间的《拼 多多平台合作协议》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解除;二、寻梦公司应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宇友通讯器材部“焦作市宇友通讯 部”(店铺 ID:511244758)店铺保证金 901 元;三、寻梦公司应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对宇友通讯器材部“焦作市宇友通 讯部”(店铺 ID:511244758)店铺货款账户内资金 245.62 元的 - 11 - 限制措施,由宇友通讯器材部自行提取上述款项;四、寻梦公司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对宇友通讯器材部“焦作市宇友 通讯部”(店铺 ID:511244758)店铺营销账户内资金 12 元的限 制措施,由宇友通讯器材部自行提取上述款项;五、驳回宇友通 讯器材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 受理费 50.98 元,减半收取计 25.49 元,由宇友通讯器材部负担 22.49 元,寻梦公司负担 3 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在于,双方所签《拼多多平台合作 协议》是否应予解除,以及寻梦公司基于宇友通讯器材部的违约 行为,对案涉店铺保证金及账户内资金及应如何处理。 关于合同解除,双方所签《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明确约定 商家有权申请解除本协议,退出拼多多平台。一审法院认定该协 议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寻梦公司签收诉状之日解除,具有合同依 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宇友通讯器材部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 认定案涉店铺销售的涉案盲盒商品属于拼多多平台禁售的欺诈类 抽奖商品,具有合同等事实依据,同时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的 履行情况、案涉店铺相关违规商品的订单数量及金额,以及造成 的实际后果等因素,在判令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酌定在保证金中 - 12 - 扣减 100 元予以返还,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鉴于 已扣除部分保证金作为处罚措施,且案涉店铺已不存在未处理完 毕的消费者投诉订单的情形,判令解除案涉两个店铺的限制提现 措施,理由充分,本院亦予以确认。寻梦公司上诉所称宇友通讯 器材部未明确要求调低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酌减缺乏法律依据, 对此本院认为,宇友通讯器材部在一审中诉请全额返还保证金, 在二审中对一审法院在应返还的保证金中酌情扣减 100 元作为违 约金并无异议,可视为宇友通讯器材部认为全额保证金作为违约 金扣除金额过高而要求调低,故对寻梦公司该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寻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 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98 元,由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13 - 审 判 长 成 阳 审 判 员 刘 雯 审 判 员 庞建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郭一琦 书 记 员 郑雯晴 - 14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 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宇友通讯”诉“拼多多”案终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