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一名从事定向监测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人员,想结合自身从业角度解读一下 “小二的心声”。
1、关于定向监测的解释。
我觉得这一次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这份结果时,没有做好的一项工作就是:在发布结果的同时,没有做好对公众的解释定向监测的涵义。
事后,工商总局回应了质疑,表示“定向监测是评估市场风险、警示违法经营的重要工作方式”,定向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消费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发布,但是定向监测的结果不代表该种类商品在市场上的总体质量。
举个例子,《结果》中表示“化肥农资和手机行业正品率低,仅为20%和28.57%”,在淘宝购买的15个化肥农资的样品中只有3个合格。这不是说淘宝上所销售的所有化肥农资的总体合格率只有20%,而只能说明在淘宝购买的15个化肥农资的样品合格率为20%。进而言之,在淘宝上购买化肥农资能买到合格品率就可能比较低,这就是定向监测所起到的给予消费者风险提示的作用。
其次,定向监测的结果不能用于案件定性,不能作为案件处罚的依据。
总局委托消协开展的定向监测,消协肯定是委托了具备了相关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了检测,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这是包括工商、食药等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经常要采取的一种手段。但是消协委托的检测,检测结果必定只能对来样负责,只能表明送检的这一个或者几个样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能用来证明所有的同类商品都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假设《结果》中有一个化肥农资的卖家在北京经营,其在淘宝销售的化肥农资在这次定向监测中不合格,北京工商部门会以此次监测的结果为线索,在其经营所在地开展调查,搞清楚不合格化肥农资的数量,然后再请检验机构予以抽样检测,如果再不合格,才会进行查处。
2、小二提出的抽检程序违规失当的问题。
我觉得这是小二将定向监测和工商总局第61号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混为一谈了。如上所述,定向监测的结果通常是仅对来样负责,而采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进行的抽检活动,往往是对商品的某个规格、型号的整个批次负责。
举一个例子,2014年3月31日,广东省工商局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后,在其官网发布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2014年第1批)的公告》显示,上海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4个型号的空调器产品属于有缺陷的不合格商品,在公告发布后,三菱宣布召回上述4个型号的空调器产品。在2014年第3批公告中,YOKOHAMA(横滨)轮胎有一款缺陷指标为高速性能不合格的轮胎榜上有名,在公告发布后,横滨轮胎宣布该款轮胎召回。由此可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是对某型号某规格某批次的商品整体负责的。
3、小二提出的商家没有收到抽检信息的问题。
定向监测的结果只是作为风险提示,不作为案件处罚的依据,所以有关商家当然不会收到复检的通知。程序一般是这样的:总局会将这个结果作为一个线索转交给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来跟进,总局不会也没有必要直接通知商家。商家对此有异议,可以会同当地工商部门,寻求检验机构检测同款商品的同一个项目,如果得出的结论是合格的,那么当地的工商部门不会进行处罚。
从2、3点可以看出,工商总局在程序上并没有失当之处。
4、小二表示工商总局将淘宝与其他B2C的自营商家放在同一纬度来比较实在是冤枉。
我觉得,既然同为网商,不存在纬度不同的问题。淘宝在吸引淘宝卖家入驻的时候,自然有一套游戏规则,卖家有否遵循这一套游戏规则呢?淘宝有没有按照这一套规则进行监管?从现实来看,肯定是做得不够的,这也是为什么大家纷纷吐槽淘宝上假货泛滥的问题。B2C的假冒伪劣相对淘宝少了许多,也经常有人说买数码产品还是京东、亚马逊靠谱,因为B2C也制定了规则,同时也付出了仓库、人力等巨额成本。
5、正品和非正品的问题。
工商总局在这次《结果》中对定向监测的商品运用了正品和非正品的词语来进行区分,小二表示这是一个新的“罪名”,富有创造性。
正品、非正品,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我的记忆中没有法律法规就正品、非正品有所定义;其次,定向监测本身并不能作为案件处罚的依据,因为也就不存在是否给淘宝安上了一个“罪名”的问题。
6、最后的话。
在我看来,这次《结果》的公布,无非是工商总局进一步表示了将加大网络交易商品的监管力度的一个意向。其实长期以来,工商、质监、公安和食药等部门对网络交易商品的监管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和日益增长的网络商品交易量比,是远远远远不够的。
由于网络交易的一些特点使得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沿海地区、发达地区在处理涉及网络商品的投诉举报中的作为比相对落后地区要好一点。
如果按照有网友所说的“以价格作为主导,而忽视其他外观、质量、舒适度、新功能”这个模式发展,劣币驱逐良币,长此以往假货将越来越多,这也是监管部门努力要扭转的一个现象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