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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所谓商标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行为。 张明楷:“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11年7月第4版 第729页
「真实案例」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二手旧品牌手机以及假冒的手机屏幕、后盖、电池等配件,利用自备的手机翻新加工工具,采取测试、拆换等加工方式,非法加工生产假冒手机并通过闲鱼APP对外销售牟利的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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