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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恋名义骗钱,为何不能定义为诈骗呢?这方面是否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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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02: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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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马蓉王宝强,本质就是一个诈骗案,只因为打着婚恋旗号,就不用判刑,这个法律漏洞是否太大?这个漏洞如果一直不修改,那“马蓉们”岂不是零风险吗?关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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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Question-main"><div class="Question-mainColumn"><div id="QuestionAnswers-answers" class="QuestionAnswers-answers" data-zop-feedlistmap="0,0,1,0"><div class="Card AnswersNavWrapper"><div class="ListShortcut"><div class="List">18 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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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 role="list"><div class="List-item" tabindex="0"><div class="ContentItem AnswerItem" data-za-index="0" data-zop="{"authorName":"王瑞恩","itemId":290738858,"title":"以婚恋名义骗钱,为何不能定义为诈骗呢?这方面是否存在法律漏洞?","type":"answer"}" name="290738858" itemProp="acceptedAnswer" itemType="http://schema.org/Answer" itemscope=""> 以婚恋名义骗钱,为何不能定义为诈骗呢?这方面是否存在 ...-1.jpg 王瑞恩​​
2016 年度荣誉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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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RichContent RichContent--unescapable"><div class="RichContent-inner"><span class="RichText ztext CopyrightRichText-richText css-hnrfcf" options="[object Object]" itemProp="text">以婚恋名义“骗”钱,能否定义为诈骗,其关键点在于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的第819号指导案例(曹海平诈骗案),要成立《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必须与受骗人的财物处分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4年司法考试的命题者也采取了同样的解读。在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第4题中,选项C写道“‘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该选项被认为是正确表述,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一点:只有当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而成产生的错误认识构成处分财物的依据时,才可以成立诈骗罪。
关于因果关系,举一组例子作为对比:
1 马某对王某说,如果你给我一百万,那么我们就去民政局领证。王某信以为真,在银行转账承购后,两人共赴民政局,谁知半路上马某不知所踪。
2 马某对王某说,如果你让我过上好日子,我们就结婚。王某为了取悦马某,一掷千金,为其购买了名牌包包和豪车,谁知马某有一日开着豪车浪迹天涯,不知所踪。
假设上述两组例子中马某都存在欺骗的主观故意,都没有与王某结婚的意图,那么两组例子中“认识错误”和“处分财物”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弱就有着明显区别。
例子1里,王某错误地认识到,只要转账100万就能和马某结婚,处分财物和该认知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因果关系;而例子2里,王某错误地认识到,只要让马某“过上好日子”就能结婚,但购买奢侈品和这一认识的因果关系相比之下就弱了很多。马某完全可以辩称王某的行为出于完全的利他目的,属于恋爱关系中的合理举动,和实现结婚的目的没有必然联系。
在真实的婚恋关系中,极少有可能存在像例子1一样简单纯粹的因果。夫妻/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动,其原因往往极为复杂,很难说与欺骗行为具有《刑事审判参考》中所述的直接因果关系。再者说了,要定性“欺骗”本身就存在诸多困难:整容算不算欺骗?伪造学历算不算欺骗?在社交网络上购买水军捧红自己算不算欺骗?即使算,这样的行为又和转移财产有什么样的关系?这都是诈骗罪成立过程中很难逾越的门槛。
与其说是存在法律漏洞,毋宁说,人性本身就太过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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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03: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婚恋名义“骗”钱,能否定义为诈骗,其关键点在于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的第819号指导案例(曹海平诈骗案),要成立《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必须与受骗人的财物处分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4年司法考试的命题者也采取了同样的解读。在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第4题中,选项C写道“‘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该选项被认为是正确表述,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一点:只有当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而成产生的错误认识构成处分财物的依据时,才可以成立诈骗罪。
关于因果关系,举一组例子作为对比:
1 马某对王某说,如果你给我一百万,那么我们就去民政局领证。王某信以为真,在银行转账承购后,两人共赴民政局,谁知半路上马某不知所踪。
2 马某对王某说,如果你让我过上好日子,我们就结婚。王某为了取悦马某,一掷千金,为其购买了名牌包包和豪车,谁知马某有一日开着豪车浪迹天涯,不知所踪。
假设上述两组例子中马某都存在欺骗的主观故意,都没有与王某结婚的意图,那么两组例子中“认识错误”和“处分财物”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弱就有着明显区别。
例子1里,王某错误地认识到,只要转账100万就能和马某结婚,处分财物和该认知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因果关系;而例子2里,王某错误地认识到,只要让马某“过上好日子”就能结婚,但购买奢侈品和这一认识的因果关系相比之下就弱了很多。马某完全可以辩称王某的行为出于完全的利他目的,属于恋爱关系中的合理举动,和实现结婚的目的没有必然联系。
在真实的婚恋关系中,极少有可能存在像例子1一样简单纯粹的因果。夫妻/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动,其原因往往极为复杂,很难说与欺骗行为具有《刑事审判参考》中所述的直接因果关系。再者说了,要定性“欺骗”本身就存在诸多困难:整容算不算欺骗?伪造学历算不算欺骗?在社交网络上购买水军捧红自己算不算欺骗?即使算,这样的行为又和转移财产有什么样的关系?这都是诈骗罪成立过程中很难逾越的门槛。
与其说是存在法律漏洞,毋宁说,人性本身就太过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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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04: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但“恋”不是。
尴尬的是现实中这两者界限不完全明确,你或许可以按照红本本上登记的时间上为界,却无法在感情深浅上为他们划线。感情到了一定程度不一定就是婚姻,甚至也没办法把感情简单量化。
法律也很纠结,我管还是不管,还是管一半?
那婚姻的基础是什么?
不是时间,也不是感情,法律从未规定没有感情禁止结婚吧。
从法律角度看,能称为婚姻基础的,只有[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规定,“被胁迫”缔结的婚姻可以依法撤销,因为违反了婚姻自由(自愿)。但是“被诈骗”的婚姻,是不存在效力瑕疵的。
骗一时是骗,可能骗一辈子就不是骗了?唉那句话怎么说的来着,(知道的朋友可以发在评论里)
法律上的婚姻不讲目的。基于感情结婚是理想的。但是你同样可以基于金钱、机会、一副好皮囊结婚。一个人的金钱、地位、外貌、品德是一体的,集于一身。
我爱的是你的人还是你的钱,你都看不清楚,外人也无权界定。
我们不管它叫做法律的漏洞,叫做法律局限性。

何为诈骗?
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好歹马蓉有生儿育女照顾家庭,你说她嫁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难免太苛刻;你也无权断定人家是不是爱情,法官也没这个权利。
“马蓉们”并不是毫无风险,这些在婚恋中涉嫌“诈骗”的争议,实际上很多会用《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婚姻财产分配制度解决。比如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婚内转移隐匿财产也不能说是盗窃,法律也规定了惩罚制度: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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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0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提醒题主,在法律这个话题下,没有经过阅卷,没有证据支撑下,题主怎么能提出“宝马案本质就是一个诈骗案”的论断?
我提出我的观点:我国法律是不存在这个漏洞的,甚至可以说整个《刑法》规定都不存在所谓漏洞。如果你找到了,恭喜你,因为你找到了没写在《刑法》里的暴富方法。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其实已经很宽泛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简单说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犯罪手段)+骗取财物(行为结果)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定罪(主体要件等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就不说了),而无论是否是在婚恋过程中。
实践中最难认定的就是“非法占有目的”
比如借贷型诈骗:我向你借100万,后来还不上了。那这个时候就要考察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主要是当初借钱的主观状态。如果我借钱时确实没有打算不还,只是投资亏损,那我即使跑路,我也只是个债务人,是个老赖。相反,我借钱的时候就没打算还,那即使在追诉过程中还钱了,那也只叫“退赃”。对于主观方面,实践中一般是采取“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的方法,相关司法解释有规定。
在婚恋中,欺骗很正常,通过婚姻或者恋爱获得巨额财产也很正常,但你凭什么说人家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实,在婚姻或者谈恋爱过程中骗取钱财,被以诈骗罪追诉的屡见不鲜,如:
以网恋为名同时与20多人“恋爱” 女孩涉诈骗已被拘      骗婚十大判刑案例_百度文库       与5名女子同时网恋 男子诈骗50万被拘

所以说即使有所谓的漏洞也是因为取证困难等原因造成的司法难题,法律是不存在这个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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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06: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以获取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的婚姻,也和诈骗完全不同,称不上法律漏洞。
中国的婚姻制度也好、外国的婚姻制度也罢,在“非经双方约定,夫妻应当有共同财产”这一点上几乎都是相同的,只不过在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认定、离婚时具体如何分割上有所不同而已。
婚姻可以是爱情的结果,但婚姻制度本身,并不是为了爱情创造出来的,它出现的目的是为了让人能够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家庭,成为社会运作的基本单位。这就必须对内对外两方面保障:对外,家庭的“相对稳定”体现在非经一定程序不解散,共同负债、相互代表,对内,家庭的“相对稳定”就体现在能够给成员提供经济保障,也就是将特定的财产默认为夫妻共有和相互扶助。
平等,这是现代婚姻的基础。婚姻的演变过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夫妻关系从一种人身的绑定和依附过度到双方自愿的结合和分离。而当夫妻双方收入有差距时,如果没有夫妻财产共有制,很容易形成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当这个依赖强烈到一定程度时,也很容易重新演变回人身依附,毫无平等可言。
夫妻共同财产的出现,其时间必然在结婚以后。即使我们能够读心,知道其中一方是贪图财产才结婚的。但“结婚”这个行为发生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数目必然是零,而此后的财产获取则以家庭为基础,不能说就没有贪图财产这一方的贡献在内。
马蓉和王宝强这件事一度很热,并传说马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转移财产特别是对方婚前财产这种事当然是不对的,但由于这种行为对象特定、范围有限,社会危害性很小,所以不宜用刑法来规制,毕竟在婚姻法上应当如何处理已经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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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08: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不能定义为诈骗的。
问题的关键是你有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诈骗
其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是不是一致,能不能形成主客观上的统一。
不要把人道德上的判断搬到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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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09: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我们民法老师的话来说就是“不诈骗哪来的婚姻”噗哈哈哈哈哈哈哈
开个玩笑下面说正经的
首先题主的问题就太宽泛了,不定义为诈骗,是什么不定义为诈骗,不定义为什么程度的诈骗,是行为不定义为诈骗罪,还是不能因为诈骗行为认为婚姻自始无效?另外,基于财产共有,诈骗行为的界限是为什么不把转移财产定义为诈骗,还是诈骗对方个人财产不能入罪?牵涉的问题很多,当然也有很多值得讨论的话题。
所以,我只能随便扯扯了。。。
首先,中国婚姻法规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共有,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不是你一半我一半的共有,一般意义上讲只要婚姻关系不解除或者没有相关协议约定,双方对全部财产都有支配权力,当然这种权利受到一些程序上的控制(比如某些条件下要配偶知情且同意),但如果并非(民事上)法律规定的转移财产(分居期间,离婚前很多)或无权处分(现在比较多的是卖共有房屋)的相关情况,法律是不会受理你拿我两头蒜这种小事情的。我们作为个人,针砭国家的法律没有实践上的意义,这种婚姻财产制度当然并不是世界通行,也并不适应所有的家庭。实践上讲,为了有效防止对方侵吞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双方可以达成书面协议对财产所有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是有效,且可以获得(民事上)的支持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私自卖掉双方共有住房或者金额巨大的共有财产的,完全可以起诉对方无权处分,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款项,甚至多分款项(因为善意取得条款,此时未必可以拿回原物)。如果存在交易相对方以低价或者甚至是受赠获得财产的,完全可以讨回原物。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的,可以要求补偿和多分配财产,即使离婚后发现也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
可以看出来法律的规定可以说是比较周全了,但是实际中还是会有很多问题,比如对方恶意转移财产,另一方可能完全不知道(常见于领“生活费”的家庭妇女),甚至有没有过财产都不知道。再恶毒一点的用种种办法哄骗对方签下同意转让的文件或者其他证据,如果不涉及其他合同无效情形,那就没办法了,但我个人理解这个是对自己财产的基本注意义务吧,不能算是漏洞,毕竟救不了傻子是吧。。。
然后,说说诈骗罪,前面为什么要说(民事上)的救济,因为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都不涉及犯罪,换句话说,一般情形下不构成把对方关起来这种事情。这是不是法律上的漏洞,我并不认为,毕竟刑法是严酷的法律,不能适用到所有的行为里面,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刑法普适,也许是因为这个形成了一种思潮,看到坏人就觉得应该抓起来,甚至应该枪毙。但是很多行为比如合同违约,比如在路上撞了人,在轻量级上只会形成小范围的影响,从社会总体来说并没有大范围的危害,所以只要有可以惩处的方式就可以了,不一定就非要严刑峻法。当然这是我自己的看法,刑法的边界这个问题本来就是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扯远了,夫妻之间能不能构成诈骗罪,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前面我们说了,婚姻中默认财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在这个前提下,双方都享有所有权,自己骗自己怎么能叫骗呢?所以只能按照民事上来救济。但是什么时候可以构成诈骗罪,我觉得夫妻如果约定了财产私有,或者对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来讲,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达到一定数额,当然可以做诈骗处理。当然我并没有接触过类似的案子,并不知道基层公安和检察院会不会出于其他考虑不受理,但是法律上可以说是没有障碍的。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名下有一私人财产(不管是因为婚前还是因为协议),另一方使用手段,虚构投资之类事项哄骗过户或者卖掉赚钱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刑法上的诈骗罪。当然诈骗罪本身也有很多争议,比如夫妻双方感情好的时候,一方出于认为对方爱自己转移了房产给TA,结果发现对方根本不爱自己,这个应该是很难认定的。(比照骗婚)】
最后,说说“婚姻诈骗”,也就是用结婚这件事情或者利用感情来“诈骗”的行为,这种行为严格意义上讲不是法律上的诈骗行为,所以加个双引号以示区分。首先这种行为是不能造成婚姻无效的,这是肯定的。(也就是开头老师调侃的来源233333)也就是说如果发现对方根本不爱自己只是在骗自己,只能选择离婚,不能让自己恢复“从没有结过婚”的状态(这个最大的区别肯定是在财产上,前面都说了,就不详述了)。所以从法律上讲并没有对“因为被骗而结婚”在婚姻状态上的保护。
想了想,这一部分要说的前面好像都说了。那就举个栗子吧,某A,骗子,看上了某B(的一套房),用种种手段,双方结婚,已登记,无重婚。1.某A称有个很好的投资项目(假设该项目不存在)让某B把自己婚前置办的房子卖掉,钱拿来给A,A卷钱跑了。2.某A狐狸精转世,B被迷的五迷三道,为了让某A生活的更好,卖了自己婚前的房子给A买了个房,落A父母的名字。3.某A趁B不在,将双方共有的另一套房的房本偷出,把房子过户给情人C。4.某A趁B不在,将双方共有的另一套房的房本偷出,把房子卖给路人D,D有怀疑,但A出示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情形1,妥妥的诈骗罪,可以起诉诈骗,但是不能申请婚姻无效,只能离婚。情形2,赠与,同样不知道法院会不会出于其他的考虑调解或判一点归还(法律实践总是出人意料),但法律上讲,就是赠与,不构成诈骗,同样,不能申请婚姻无效,只能离婚。情形3,非诈骗,但是构成无权处分对方不构成善意取得,B可以要求C将房子过户回来。情形4,非诈骗,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构成,B不能要求房子过户回来,B不离婚,没有财产私有约定,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如果离婚,这笔钱要分掉。
在举栗子的时候,我并没有举一方利用感情虚构事实的情形(比如哭的梨花带雨说亲人得了什么什么病,或者自己被人威胁云云),这种情形确实是比较纠结,我个人觉得不认为是诈骗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很特殊的关系,感情在其中的作用不能忽视,很难说对方虚构事实的行为在其中起到多大的作用,如果虚构事实只是一个引子,对方完全出于被迷惑,甚至根本不相信事实还是给了钱,不认为是诈骗是可以的。(关键看证据恩)
————————————
差不多了吧,不知道有没有解决题主的困惑,总的来说法律确实有管不到的地方,但是法律本来也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要管到,婚姻中被骗钱的事情在法律上也不是完全没有解决办法的。
看好多人说婚后财产共有制度,其实这种制度我个人理解是立法者在九几年那样的背景之下综合了历史文化的因素和大部分家庭财产情况设立的,而且国际上也有很多国家采用,我觉得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觉得不适合自己的情况,可以约定啊,并木有人拦着你。。。。
婚姻法里其实对离婚之后的弱势一方和孩子才是最不友好的好嘛TAT想想当年流在婚姻法课堂上的眼泪就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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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11: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她’一叫我哥哥,
我就稀里糊涂转账了……”

短短3个月时间
小李已多次转账给“网恋女友”
共计35万余元。

其实他不知道的是,
他深爱的“瑶瑶”不仅年龄说谎,
连性别都是假的!

一声声“哥哥”下的陷阱

以婚恋名义骗钱,为何不能定义为诈骗呢?这方面是否存在 ...-1.jpg

小李今年21岁,家住江苏省南京市,去年9月26日,他在某网络论坛上认识了一女子,对方自称叫“姜瑶旺”。双方添加微信后,“瑶瑶”还发来了自己动人可爱的自拍照,加上两人聊得又十分投机,久而久之就确定了交往关系。
但小李并没想到,此时一张“大网”也正在向他铺开……

以婚恋名义骗钱,为何不能定义为诈骗呢?这方面是否存在 ...-2.jpg
▍对方发来“照片”
在一起后不久,女友“瑶瑶”就跟小李提出自己要还信用卡,希望小李能够借她点钱,并答应之后会和他见面,小李没多想,便把钱打了过去。
在交往期间,对方又以“父亲住院,急需救命钱做心脏搭桥手术”、“网贷遭遇黑社会”、“跑网约车赚钱需要押金”、“租网约车出车祸”……各种天花乱坠的理由向小李索要钱财,看着“女友”着急的样子,小李是既无奈又心疼,早已陷入爱河的他每次都有求必应,第一时间通过支付宝、微信给其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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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称“父亲急需救命钱做手术”
期间,小李也要求过“女友”进行视频语音通话,可对方每次都以“家中有事”、“在医院没时间”等借口推辞,小李也只好作罢。


以婚恋名义骗钱,为何不能定义为诈骗呢?这方面是否存在 ...-4.jpg
▍对方称“网贷遭遇黑社会讨债”

虚假的承诺

以婚恋名义骗钱,为何不能定义为诈骗呢?这方面是否存在 ...-5.jpg

为了让小李心甘情愿掏钱,对方经常作出“马上就到你的城市嫁给你”、“我会以身相许来感谢你”的承诺来安抚小李,还发来了自己的身份证,称后续会还钱,而小李就在这样的蛊惑下,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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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为安抚小李给出的“承诺”
从去年9月底至今年1月初,两人的聊天对话内容多达1万7千多条,60%的聊天内容都是“瑶瑶”以各种理由问小李要钱。短短3个月时间,小李已经陆续转账给对方42笔,共计35万余元。

以婚恋名义骗钱,为何不能定义为诈骗呢?这方面是否存在 ...-7.jpg
▍对方发来的虚假身份证

一人假扮多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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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后期,小李意识到欠款太多,开始催女友还钱,“瑶瑶”便将自己“母亲”的微信推给小李,称母亲会为自己还钱,而那个所谓的“瑶瑶母亲”也以各种理由向小李索要钱财。
最终,在网贷APP借款到期,信用卡即将逾期等多重精神压力下,小李终于支撑不住,也起了疑心,向警方报案。

1月18日,小李约“瑶瑶”在杭州某酒店见面约谈,并提前报警,然而到了约定地点,映入眼帘的却是一位青年男子,该男子自称是“网约车的租车中介”,也是需要“瑶瑶”还钱,被她约到此地谈还钱的事。

出警民警将男子带回所内询问,发现该男子姜某(31岁 浙江杭州人)实则就是小李微信上女友的“姜瑶旺”。

以婚恋名义骗钱,为何不能定义为诈骗呢?这方面是否存在 ...-9.jpg
▍嫌疑人姜某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在审讯中,姜某承认自己从网上找了些美女的照片,假扮“姜瑶旺”、“姜瑶旺母亲”等多个身份骗取小李信任,并多次让小李转账,所骗得的钱财都已被他挥霍一空。这次来约定地点见面是怕事情败露,想以“网约车中介”的身份再欺骗小李为网恋女友还钱,但没想到小李已经提前报警。
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已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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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交友要谨慎,网上信息真假难辨,在无法甄别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不可轻信其甜言蜜语和各种说辞。
2、不要轻易添加陌生人QQ、微信,凡是涉及转账汇款都要提高警惕,保持理性,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经济损失。
3、一旦发觉遭遇诈骗,应当妥善保存转账凭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拨打110报警或0571-96110杭州反欺诈中心止损。
还是那句老话,你以为的清纯美女,很可能是个“抠脚大汉”!网恋有风险,交友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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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12: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简单,除刑法外,其他法律几乎不考虑动机,考虑动机的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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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15: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诈骗罪有他的犯罪构成,是不是婚恋状态不是犯罪构成的因素,但是,在婚恋状态诈骗罪可能更隐蔽,不是很好认定。诈骗罪的构成因素之一是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进行欺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为共有财产,这个非法占有就不好认定。但恋受期间,双方财产还是独立的,不会有上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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