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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麦微针植发手术前避坑和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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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2 02: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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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前不久刚接受完植发手术的我发文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提示广大发友,植发机构(即使是圈内头部如大麦微针)也可能存在非执业医师实施手术,隐形捆绑消费,销售违规药品,夸大疗效和回避术后风险等虚假宣传,若实际实施取发/植发工作的不是由执业医生操作甚至有危及健康的风险,本文为亲身体验后的真实感受,为了自己的健康花5分钟了解:
我35岁坐标深圳,一型M字形雄脱,术前使用过半年的非那雄胺片和激光生发帽,效果不明显,所以2022年8月决定植发。
先后去了碧莲盛和大麦微针植发,两家都是FUE微针技术路线,碧莲盛主推成本更高的不剃发植发,大麦相反更推荐剃发植发。
因为大麦的环境和设备看起来更好一些,而且接待我的J主任很热情,她数落了一番碧莲盛,比如碧莲盛在大众的评价是刷的、碧莲盛用的是镊子手工植发而大麦用的是国家专利技术、在大麦术后恢复更快第二天就能洗头等),加上她主推的江医生(看简历比较专业)当天值班可以为我预约手术,所以我选择了大麦并在当天支付了定金。
2022年8月23日下午3点半左右,进入手术室,第一次见到陈医生。手术两个最主要的过程就是取法和植发。而陈医生完全没有参与这两个过程,他只负责了前期麻醉(合计15分钟),其他过程都是由女助理完成的(采集大概1个半小时,种植大概也是一个半小时,陈海亮医生都不在现场)。整个过程我被采集了1720个单位的毛囊,采集完毕后医生给我肉眼看了10秒后让我在签字确认。
术后,工作人员告知最好一周内不洗头(与J主任告知的第二天就可以洗头的不符),本来安排的羽毛球比赛和篮球比赛,突然的告知让人措手不及。
作为普通的消费者,难免产生一些疑问。
如何知道自己实际需要种植多少个毛囊单位?如何核实实际种植了多少毛囊单位?如何确认实际采集了多少个单位的毛囊数量?若采集多了和实际种植的差额数量的毛囊单位会去了哪里?预约的医师临时被调换是否需要征得患者同意?执业医师仅实施麻醉,不参与取发和植发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非执业医师是否可以以医生(主任)名义接待患者?非执业医师是否依法可以实施包括取发和种植手术?植发机构销售外国药品是否也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关于中文使用说明和包装的规定?
我回忆一下发现了三个问题1.J主任自称之前在手术室工作,但经国家卫健委查询(http://zgcx.nhc.gov.cn:9090/doctor/)查并不是国家注册的执业医师,所以我怀疑大麦可能存在非执业医师在手术台工作;2.J主任给我设计的植发量是1675单位,而碧莲盛设计的植发量只有1200,比后者多了三分之一的量;3.本来当天支付预付款预约好的江医生临时在手术当天告诉我植发医生改成了陈医生,而这并没有提前告知或者征得我同意;4.有额外消费,后期的消费合计1833元。
为此,我查询了公开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大部分疑惑是难以有明确答案的。暂时能明确的是:
一、植发需要执业医师从事:
毛发本身不是器官,但是毛囊属于人体器官(包围在毛发根部的囊状组织,内层是上皮组织性毛囊,外层是结缔组织性毛囊,内层与表皮相连,外层则与真皮相连。毛发分为两部分:突出皮面的部分称为毛干,而生长于皮肤内的是毛囊;皮肤内包围毛发的组织层称为毛囊,是一种相对于皮肤表面斜置的盲管。毛囊跟皮肤一样也是由表皮和真皮两部分组成。)移植必须由执业医师操作完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而大麦微针植发机构负责提取和种植毛囊组织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对外公示的医师,可能和J主任自称那样,虽然在手术室但没有医师执照。
二、植发机构涉嫌违规销售药品,隐形捆绑消费:

大麦微针植发手术前避坑和维权指南-1.jpg

大麦微针植发手术前避坑和维权指南-2.jpg

大麦微针植发手术前避坑和维权指南-3.jpg

大麦微针植发手术前避坑和维权指南-4.jpg

大麦微针植发手术前避坑和维权指南-5.jpg
比如手术当天,除了手术费外还有185元的的治疗费(康良牌头孢京东上卖5.5,大麦卖185元?),1348元的药品费用包括一盒988元韩国洗发水(没有合规的中文标识、批号和条形码或者说明书)和360元的芬生源消炎修复液药直销代理85元拿货价)以及300元的化验费。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第十七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所以,我觉得有点被套路了。
最后,万一遇上医疗纠纷维权方式主要有1.向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向消协或者媒体反应。
比如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没有执业医师证从事手术的,消费者可向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民事诉讼维权方面,需要注意的是1.美容医疗损害纠纷民事案件需要以实际受到损害为获得赔偿为前提(即使该医疗机构没有从事医美行业的行政许可),2.消费者作为原告举证责任较轻,只需要提供就诊证明和遭受了损害结果的证据即可,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没有因果关系的义务。3.关于退赔金额可能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广东高院认为医美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蔡彪、广州健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2018)粤民申164号)4.对于购买的养护套装这样的实物产品应该适用消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5.如确实遭受种植数量上的欺诈,比如合同签署种植1675个单位的毛囊,而经过鉴定实际仅种植了1200个单位的,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是可以退还的,鉴定费用也是需要由植发机构承担。
最后是关于取证的问题,在整个手术过程都是需要穿手术服的,且手机都是不允许带入手术室的,那你怎么知道和证明不是陈医生给你全程做的手术?
苹果手表有录音功能,手术服袖子比较长,完全遮住。整个手术3个多小时都全程录音没有中断,期间和助理有过对话“还有多少个单位做好?”,”麻醉是不是失效了,有点疼”但所有回复都只有女声,没有男声(陈医生是男医生,他只在麻醉期间问过我有没有麻木的感觉,疼不疼,后续就离开了)
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供万一需要维权时候的参考和大麦植发机构曾经的涉诉信息:

大麦微针植发手术前避坑和维权指南-6.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依旧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依旧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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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健 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 君子以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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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2 03: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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