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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手机”不等同于旧货,也有别于“原装二手手机”,也不是所谓的“水货”。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翻新手机”,是把二手手机重新进行维修或加工处理,包括换外壳、电池、充电池和外包装等,当做新机出售的手机。
旧货交易,或者俗称的二手货交易,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很常见,包括淘宝旧货市场,京东二手商品市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行为特征是“商标使用行为”。因此,不能对所有“回收旧手机维修翻新后销售的行为”一概入罪。
只有实施了“商标使用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04年解释》沿袭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为避免触碰刑法红线,二手手机经销商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行为人未对标注或者张贴在回收手机上的原有注册商标进行涂改或者覆盖。
第二,行为人未重新用该商品的注册商标或者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对回收手机进行标识或者商业宣传。
第三,行为人未明示或暗示消费者购买的为“新机”,行为人必须明确向消费者声明所售手机是二手手机。
从静态观察,如果行为人销售二手手机及其使用的商标,均与“新机”及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且行为人对外以“新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很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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