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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互联网的发展已经十分繁荣,几乎每个人都能够体会到畅游其中的乐趣,殊不知在这些繁荣背后还潜藏着另一些不为人知的风险。比如我们今天所要聊的,近些年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的一种新型的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简述:
(1)杨某案。2021年4月杨某将自己的手机卡和名下多张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随后收到借用者支付的“好处费”4600元。不多日,公安机关接到方某等6人报警,称被人以刷单的名义诈骗金额20万元,经查,所有款项均是经由杨某名下的账户被转走。
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之后由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薛某案。2020年8月,薛某通过一款名为“蝙蝠”的聊天软件上得知购买电话卡插在一种名叫“多卡宝”的设备上租给他人可以获得报酬。于是在某宝购买了“多卡宝”设备,之后按照客服要求收集并安装了多张电话卡,客服按照每个卡槽1300元向薛某返利。不多日,公安机关接到王某等10人报警,称被人以投资的名义电话诈骗,被骗金额16万余元,经查所有涉案电话均是通过薛某名下电话拨出。
薛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之后由检察机关对薛某提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解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近些年,我们不断接到一些在校学生、科技企业员工涉案的案件,波及范围之广令我们震惊,也让我们感到心痛。
一方面,我们震惊这些上游诈骗分子的犯罪科技性越来越高,手段越来越隐蔽,甚至达到普通人难以甄别涉嫌犯罪的程度,不少涉案人员只是因为贪图一点点小利却未曾想被裹挟在犯罪之中;另一方面,我们也惋惜一些原本前景很好的年轻人正在成为该为犯罪的主要群体,其中不少涉案人员直到案发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并且他们中的大多数远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因此,我们有必要提醒广大读者,生活中的一些行为很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不知不觉被卷入犯罪活动,容易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诸如此类的涉案行为我们总结如下:
(1)受人蛊惑或小利益的诱惑主动出租或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
(2)招揽同学、朋友、老乡等收购电话卡或银行卡进行倒卖;
(3)利用掌握的身份信息登记注册手机卡、网络卡等再出售;
(4)利用所学习的软件知识辅助诈骗团伙开发维护软硬件设备;
不少行为人往往有这样一种错误思想,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网络诈骗活动,只是出售或出借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给他人,他人实施了犯罪活动应当与自己无关,这种思想十分危险。
当前的刑事裁判规则普遍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构成“共犯”,在犯罪活动中起教唆、胁从作用或者为犯罪提供帮助的,均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即便其本人未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仅仅是为犯罪份子提供了银行卡、电话卡等诸多便利条件,同样构成犯罪的共犯,也属于刑罚的打击对象。只不过,在认定共同犯罪后会按照所起的作用程度另行区分是主犯或从犯,而不是涉罪与不涉罪的根本区别。
帮信罪的立法与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时代背景具有很大的关系,甚至颇有些“用重典治乱象”的含义。特别是,随着2020年国家“断卡”行动的开展,帮信罪呈现出数量激增的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22年上半年就有6.4万人被刑事立案起诉,数据显示该罪名已经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的,一度成为刑事犯罪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尽管他们之中有不少人取得了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成果,但过程并不容易)。
在此,我们提醒身边的朋友们,一定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卡片,莫要借予他人,既保护好自己,也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我是龙律师,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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