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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卖且谨慎!生产、销售翻新手机或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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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3 11: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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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商品在市场上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因为其存在符合多方利益需求,既满足了买家低价购买的需求,对原主人来说又是一种剩余价值的利用,同时还节约了资源。尤其像手机这类必需品,新品昂贵,其二手市场更是蓬勃发展。但近些年,随着产权意识逐渐深入人心,许多商家常因为售卖二手手机而涉嫌犯罪,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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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先生2021年在深圳某市场做二手手机买卖,他每次回收了旧手机后,会先检查手机的外部是否有破损,内部是否有“暗病”,然后对破损的手机外壳、屏幕以及内部零件进行更换翻新。由于徐先生并非相关手机品牌的授权商,无权取得手机对应品牌的零部件,他只能使用其他工厂制造的零部件,以及带有相关品牌标志的手机后盖,将手机进行重新组装、更换,再对外销售。
  这场买卖持续时间不长,2021年年底,公安机关在徐先生的房间里查获各大品牌翻新手机100余台,以及一批手机配件和翻新工具。徐先生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的家属对其进行了取保候审,并委托了冠领律所的李虹律师代理此案。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徐先生并不构成犯罪,其认为公安机关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以及扣押相关证物价值的认定有误,徐先生的行为更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因涉案金额并未达到此罪的起刑点,所以也不构成此罪。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这两个论点详细阐述了针对该案件的辩护意见,申请不予逮捕以及后续审查不起诉。
  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徐先生最终取得了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徐先生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他的行为也差点跨越法律的底线。那么究竟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什么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呢?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此罪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如果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且卖且谨慎!生产、销售翻新手机或构成犯罪-2.jpg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构成此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牟利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不知所售产品是次品,而当作正品出售了,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二、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三、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徐先生的行为并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而是用了未经授权的零部件翻新手机,更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定,但因为销售金额并未达到5万元,故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徐先生最终没受到刑法的追究,但其行为也引起了我们的警惕。对于二手手机的商家而言,在翻新、销售手机时需提高版权意识并且杜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对于买家而言,购买二手商品需谨慎,多比较、多研究,注意资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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