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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烂尾楼业主停贷,广西一法院也作出了一个正义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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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3 12: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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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烂尾楼频发,很多人挑选自立停贷,可是常常会被银行清查违约义务,那末假如发现银行有违计划拨资金的情况,这类时辰购房者停止还贷的,还需要承当承当违约义务吗?

之前先容过一个广东法院支撑烂尾楼购房者停贷的判例《破天荒!广东高院支撑题目楼盘业主停贷,其他省份能跟上吗》,没想到我们广西也有!

支撑烂尾楼业主停贷,广西一法院也作出了一个正义的判决 ...-1.jpg

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群众法院的判例。

看完判例后,我有些想法和疑问,跟大师分享:

三个关键信息:

1.银行起诉停贷购房者

支撑烂尾楼业主停贷,广西一法院也作出了一个正义的判决 ...-2.jpg

2.案件从2019年备案历经一审、二审,到2020年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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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盘长时候停止建立,在审判时代也没有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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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判决重点:

1.银行存在违规,未将购房款划入监管账户,致使购房款被开辟商挪用,对楼盘歇工要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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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屋子托付前,购房者不用还房贷,之前购房者停贷时的本金和利息也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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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的损失,在屋子托付后,银行可以向开辟商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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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迷惑点:
1.从起诉到庭审时代,案例中楼盘不竭没有复工,能否是对终极判决起到了辅佐?
2.假如像某些楼盘天天表演式复工,会不会影响法官的判定?
3.全部一审、二审耗时有一年多时候,假如时代楼盘托付了,又该怎样判?

这三个题目希望获得法令界人士的解惑。

案例判决书以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群众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2民终5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居处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城中中路10号。同一社会信誉代码:914512819009200809。
  法定代表人:唐运勇,行长。
  拜托诉讼代理人:何绍汉,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拜托诉讼代理人:吴穷,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练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秀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伟弘房地产开辟有限义务公司,居处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龙江路377号美丽祺峰小区,同一社会信誉代码:91451281677745960G。
  法定代表人:韦荣辉,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龙秀巨、广西伟弘房地产开辟有限义务公司金融告贷条约胶葛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群众法院(2019)桂12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备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停止了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备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停止了审理。因案件疑问、复杂,触及众多商品房买受人的亲身好处,需当地党委政府调和解置,故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中断审理裁定。现中断事由已消失,本院规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建立银行上诉哀告:1、依法撤消原审(2019)桂12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撑上诉人原审的一切诉讼哀告。2、判决被上诉人龙秀巨抵偿上诉人二审律师费43000元。3、判决伟弘公司对龙秀巨的上述债权承当连带了偿义务。4、判决被上诉人承当一审、二审的全数诉讼用度。究竟和来由:1、原审判决:“被告在实行还款进程中...因此被告龙秀巨仍应实行金融告贷条约中还本息的条约义务”的认定是毛病的,此处的认定与原审第一项判决自相冲突。按照告贷条约的约定:“告贷人不按条约约定按时足额了偿告贷本息大概其他对付金钱组成违约,存款人有权利用公布颁发存款立即到期,要哀告贷人立即清偿告贷本息及相关用度,消除与告贷人的借贷关系”,判决书中也已经认定《告贷条约》是双方实在意义暗示,没有违反法令律例的逼迫性规定,正当有用,既然被上诉人龙秀巨组成严重违约,那末上诉人有权消除条约。此外,按照《条约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龙秀巨屡次不按约定足额了偿存款本息,经上诉人屡次公道催告未果后,才经过诉讼路子依法维权,消除条约的条件早已成就,上诉人有权消除条约。但原审判决书却以“为保护买卖的稳定性”为由,不支撑消除条约的主张,是适用法令毛病的。2、原审判决:“按照缔约过失义务道理...建立银行在实行条约进程中未严酷遵照《商品房预售款公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建立银行违计划拨款是涉案损失的间接缘由...被告龙秀巨可从起诉之日起至涉案商品房具有托付条件之前有权暂不实行了偿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且无需付出上述时代涉案告贷的利息...”的认定究竟毛病和适用法令毛病的。首先,本案是针对告贷条约的金融借贷胶葛,在判决书中也已经认定《告贷条约》是双方实在意义暗示,没有违反法令律例的逼迫性规定,正当有用的,该条约签定进程中不存在任何缔约过失义务,原审判决以缔约过失义务道理来强行把义务分别给上诉人建立银行是适用法令毛病的;其次,上诉人建立银行与伟弘公司、宜州区房管局签定有《商品房预售款公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但不能以“协议中有约定银行获得房管局审批后再向伟弘公司拨付预售款”为由,间接认定建立银行违计划拨,究竟上并没有间接证据剖明银行违计划拨,应由群众银行、银保监会等专业监视打点部分对相关金融机构停止查实、认定,以致作出处罚罚款等行政行为,这属于行政法令关系,与本案金融借贷胶葛无关。再次,原审判决又以“公允原则”为由,认定被上诉人龙秀巨可从起诉之日起至涉案商品房具有托付条件之前有权暂不实行了偿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且无需付出上述时代涉案告贷的利息是没有法理的、没有法令按照的,本案是上诉人按约定实行了放款义务,而被上诉人龙秀巨不实行定期了偿本息义务,上诉人没有定期足额接管告贷本息而发生了经济损失,上诉人材是实在的受害方,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告贷条约》而言是同等的主体关系,不存在上风、弱势一方,本案法官以小我的臆断和怜悯心以为被诉人是无家可归的弱势群体,援用“公允原则”来判决被上诉人从起诉之日起至涉案商品房具有交房条件之前无需向上诉人付出告贷本息是适用法令毛病的。此外,本案是金融借贷胶葛,按照《最高额保证条约》的约定,伟弘房地产公司对被上诉人的债权承当连带义务,即上诉人可以向被上诉人龙秀巨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伟弘公司承当保证义务,没有前后顺序之分。3、原审判决“原被告在条约中约定存款酬报实现债权而现实发生的律师费由告贷人承当,但在本案中,被告违规放贷是致使被告所购楼房烂尾的间接缘由...律师费14050元,本院不予支撑”的究竟认定是毛病的,适用法令也是毛病的。首先,上诉人没有违规放贷,不是致使楼房烂尾的间接缘由,楼房烂尾缘由是被上诉人伟弘房地产公司挪作他用致使,建立银行实行了告贷条约的放款义务,没有才能去监管伟弘公司能否把金钱用于建房;其次,由于烂尾缘由,被上诉人龙秀巨故意不按约足额了偿告贷本息,上诉人屡次催告被上诉人未果后,才经过法令路子保护自己权利,在实现债权进程中没有任何错误,原审判决书把“违规放贷”的错误义务认定是实现债权进程中存在的错误是分歧毛病的。退一万步来说,就算确切存在“违法放贷”的行为,也属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查处的行政法令关系,本案是金融借贷法令关系,不能认定此“违法放贷”错误是在实现债权进程中的错误。同时,上诉人与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签定有拜托代理条约,拜托律师代为打点宜州支行小我类存款案件诉讼进程中的全数法令效力,上诉人己经现实付出了一审案件律师费,一审的律师费属于现实发生损失,二审的律师费属于必定发生损失。上诉人有权按照双方签定的《告贷条约》的约定,公布颁发存款立即到期、要求被上诉人龙秀巨立即清偿告贷本息及相关用度、消除告贷条约、利用包管权、要求被上诉人龙秀巨承当上诉酬报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用度。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未跨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效力免费打点实施法子》桂价费〔2013)41号文件中第十条关于风险代理的免费标准即“实行风险代理免费,最高免费金额不得高于免费条约约定标的额的30%”的规定。本案二审律师费按风险案件免费的标准来停止收取,免费是公道正当的,应予以支撑。此外,该案是被上诉人龙秀巨违约引发,按照金融告贷条约的约定,一审、二审诉讼费该当全数由被上诉人承当。综上所述,哀告贵院依法改判支撑上诉人的诉讼哀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龙秀巨未作辩说。
被告诉称:
  建立银行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哀告:1、判决消除被告与被告龙秀巨于2015年4月16日签定的编号为450697100201220150424192《小我住房(贸易用房)告贷条约》;2、判令龙秀巨了偿存款本金272517.05元、利息8105.17元、罚息284.72元,合计280906.94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往后以尚欠告贷本金272517.05元为基数按条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龙秀巨配合抵偿被告律师费140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龙秀巨承当;5、被告有权对被告龙秀巨位于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折价或拍卖、变卖之价款优先受偿;6、被告伟弘公司对被告龙秀巨的上述债权承当连带了偿义务。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究竟:2015年4月2日,被告龙秀巨向被告申请打点小我住房存款。2015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定编号为xxx小我住房(贸易用房)告贷条约》,协议首要约定:告贷用处为购买位于宜州市美丽祺峰62幢16层09号房产;告贷金额296000元;告贷刻日为2015年4月16日至2035年4月16日;存款利率为年利率,履行浮动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罚息利率为履行存款利率水平上浮50%;还款方式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告贷人授权存款人将告贷金钱间接划入伟弘公司账户(45xxx28)。双方还约定:告贷人不按条约约定按时足额了偿告贷本息大概其他对付金钱组成违约,存款人有权利用公布颁发存款立即到期,要哀告贷人立即清偿告贷本息及相关用度,消除与告贷人的借贷关系;告贷人未按时还清肆意一期告贷本金和利息,自告贷过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数还清之日止,按条约约定计较罚息和结息方式收取罚息和复利;存款酬报实现债权而现实发生的全数用度(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均由告贷人承当;抵押包管范围包含告贷本金、利息、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用度,告贷人未足额实行到期债权,存款人有权利用抵押权利,存款人处罚抵押财富所得价款,在付出变卖大概拍卖进程中的用度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富包管的债权。2015年4月16日,被告建行宜州支行向被告龙秀巨的中国建立银行账户转账296000元。2015年4月16日,原乐建立银行和被告龙秀巨到房管部分打点了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预告挂号,预告挂号权利酬报建立银行。后被告显现未能按约定实时足额还款情形。停止2018年7月24日,被告尚欠原借债款本金余额272517.05元、拖欠本金5766.73元、利息8105.17元、罚息284.72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与被告伟弘公司签定《小我住房(贸易用房)告贷最高额保证条约》,约定:伟弘公司(保证人)愿意为因购买座落于宜州市美丽祺峰住房房产而与建立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全数债权人供给最高额保证。所包管的债权指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1日时代因被告向债权人发放小我住房存款的全数债权,包含存款本金以及由此发生的利息、违约金等金钱以及被告为实现债权与包管权而发生的一切用度(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义务保证。保证时代为债权人签定单笔告贷条约之日至告贷条约项下的抵押已经生效,抵押人搞妥抵押财富的相关权属证书并将抵押财富的他项权证、抵押挂号证实文件副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存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
  另查明,被告龙秀巨与被告伟弘公司购买伟弘公司开辟的美丽祺峰小区62幢16层09号房。该购房条约已在房地产打点部分停止预购挂号备案,备案酬报被告龙秀巨。另,伟弘公司开辟的美丽祺峰小区61、62幢楼楼房尚未完工,但已经长时候停止建立,亦尚未停止规复施工。
  再查明,2015年3月5日,原乐建立银行与被告伟弘公司、宜州市房地产打点局签定《商品房预售款公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伟弘公司必须将美丽祺峰61、62幢楼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在建立银行开设的公用账户,建立银行在为伟弘公司打点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伟弘公司提交由宜州市房管局出具的赞成拨付款证实。后,建立银行显现未经宜州市房管局赞成就将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给伟弘公司的情形,而伟弘公司获得金钱后并未全数用于楼盘建立而是挪作他用,致使建立楼盘的资金链断裂,楼盘停止建立。
一审法院以为:
  原审法院以为,原乐建立银行与被告龙秀巨签定的《小我住房(贸易用房)告贷条约》是双方当事人实在的意义暗示,没有违反法令律例的逼迫性规定,正当有用。立约双方该当按照条约约定利用权利,实行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在金融告贷条约关系中能否均实行义务?二、被告未经房管部分审批拨付预售款的行为能否该当承当义务及承当何种义务?能否能消除条约?
  一、原、被告在金融告贷条约关系中能否均实行义务?被告与被告签定的《小我住房(贸易用房)告贷条约》是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义暗示,双方该当按照条约及借券约定实行条约义务。在现实条约实行进程中,原乐建立银行依约将购房的按揭款(即被告的告贷本金)付出至约定的账户,因此,建立银行已经实行了其条约义务。被告在实行还款进程中,因伟弘公司未能托付衡宇而停止还本付息,没有能实行响应的义务,因此被告龙秀巨仍应实行金融告贷条约中还本付息的条约义务。
  二、原乐建立银行未经房管部分审批拨付预售款的行为能否该当承当义务及承当何种义务?能否能消除条约?原乐建立银行未经审批违规拨款行为致使涉案商品房处于“烂尾”的状态,该院以为,因被告告贷的首要用处是用于购买商品房并向开辟商付出购房款,而原乐建立银行已经将购房的按揭款依约付出进被告指定的伟弘公司的账户,建立银行已经实行了金融告贷条约的首要义务,条约的目标已然实现,同时也终极促进了被告龙秀巨与伟弘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条约得以实行。按揭的商品房未能建立终了及按时托付的首要缘由系伟弘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至。按照缔约过失义务的道理,缔约当事人缔结契约筹商之时,一方因违犯相互相信所发生的相信、奉告及诠释等附随义务,而致另一方的相信好处的损失,并应承当响应的侵害抵偿义务。本案中,建立银行与伟弘公司、宜州区房地产打点局(原宜州市房地产打点局)签定《商品房预售款公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约定建立银行在获得房管局的审批后再向伟弘公司拨付预售款,因此建立银行对购房的按揭款付出流程是知悉的,同时建立银行作为专业的银行金融机构,对于预售商品房市场中预售资金间接拨付给伟弘公司的风险是该当知晓的,而建立银行在条约实行进程中未严酷遵照《商品房预售款公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建立银行的上述行为又是致使涉案房地产工程“烂尾”的功效的间接缘由,故建立银行该当承当过失义务。关于义务分别的题目,因伟弘公司的违约行为系龙秀巨的涉案损失的首要和间接缘由,建立银行违规拨款是涉案损失的的间接缘由,因此,从公允原则上斟酌,原乐建立银行该当对于涉案商品房具有托付条件之前的相关损失承当部分义务,被告龙秀巨可从起诉之日起至涉案商品房具有托付条件之前有权暂不实行《小我住房(贸易用房)告贷条约》中的了偿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且无需付出上述时代涉案告贷的利息(含罚息),在上述时代已经向建立银行了偿的本金及利息不予退回。但涉案商品房具有托付条件之时,被告龙秀巨仍应实行《小我住房(贸易用房)告贷条约》中了偿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建立银行亦可对上述损失再行向伟弘公司停止追偿。
  三、对于被告哀告的优先受偿权题目和律师费题目。涉案衡宇尚未完工建成,被告龙秀巨虽将涉案衡宇停止预告抵押挂号,但该抵押权预告挂号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被告并未获得涉案衡宇的抵押权,对被告哀告对涉案衡宇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撑。原被告在条约中约定存款酬报实现债权而现实发生的律师费由告贷人承当,但在本案中,被告违规放贷是致使被告所购楼房烂尾的间接缘由,其在实现债权进程并非完全无错误,由被告承当做立银行在本次案件中实现债权的本钱明显不公道,本次实现债权的用度应由建立银行自行承当,对其哀告被告付出律师费14050元,该院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条约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群众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中华群众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委会会商,判决以下:一、被告龙秀巨从起诉之日起至美丽祺峰小区62幢16层09号房具有托付条件之前无需向被告中国建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实行条约编号为xxx《小我住房(贸易用房)告贷条约》中的了偿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无需付出上述时代涉案告贷的利息包括条约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在上述时代已经了偿的本金及利息不予退回);二、采纳被告中国建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的其他诉讼哀告。案件受理费2862元,由被告广西伟弘房地产开辟有限义务公司承当。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检查明的究竟失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宜州市房产打点局(协议中的甲方)、建立银行(协议中的乙方)与伟宏公司(协议中的丙方)签定了《商品房预售款公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该协议的第一公约定:“3、已进入公用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赞成拨付的,一概不准利用。乙方在为丙方打点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提交由甲方出具的赞成拨付款证实”;第二公约定:“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展开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甲方核准的付出额赐与丙方打点预售款拨付……”“4、乙方须将开辟项目一切按揭存款逐户划入公用账户,不得间接付出给丙方大概转作它用。”“乙方必须凭甲方出具的赞成拨付款证实拨付预售款,并于每月10日前将公用账户上一月资金收支情况组成报表送房管部分备案”;第三公约定“法丙方违反了国家有关商品房预售打点方面的法令、律例,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轻者甲方应责令其更正;对情节严重的,由甲方报自治区建立厅下降或注销其房地产开辟天资,并处以违法利用金钱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本院以为:
  本院以为,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定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应否支撑建立银行消除《小我住房(贸易用房)告贷条约》的诉请?二、应否支撑建立银行诉请的律师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能按条约约定按时足额了偿告贷本息为由主张消除告贷条约,要求被上诉人立即了偿告贷本息及相关用度。本院以为,被上诉人告贷的首要用处是用于购买商品房并向开辟商即伟宏公司付出购房款,现因伟宏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涉案商品房未能建立终了及如期托付,被上诉人对于涉案商品房“烂尾”并无错误。
  而上诉人与宜州区房产打点局、伟宏公司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公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约定了建立银行对商品房预售款负有监管义务,须在获得房管局的审批后才能伟弘公司拨付预售款。但在涉案楼盘的建立进程中,建立银行显现未经宜州市房管局赞成就将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给伟弘公司的情形。被上诉人作为对楼盘“烂尾”事务无错误的一方,其分歧意消除告贷条约,但假如在其不能按合约如期接收验收及格的预售商品房的情形下,还要背负该预售商品房的房贷本息,明显不合适公允正义的原则。故本院以为,出于公允正义的原则及平衡各方正当好处的考量,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停息了偿房贷本息正当公道。同时,待涉案商品房具有托付条件之时,被上诉人应继续实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建立银行亦可就上述损失再行向伟弘公司停止追偿。此外,关于原审判定上诉人对于案涉商品房具有托付条件之前的相关损失承当部分过失义务的题目,本院以为,民事义务的承当需有法令明白规定大概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中,购房者并非三方监管协议确当事人,建立银行亦非商品房买卖条约确当事人,更无其他证据剖明购房者与建立银行曾约定建立银行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承当义务;其次,建立银行未按其与宜州市房产打点局、伟弘公司签定的三方监管协议实行职责失实,但未经审批的资金能否全数挪作他用,大概有几多资金挪作他用,今朝尚没法肯定,即该行为与楼盘烂尾能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巨细就在卷证据而言没法肯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购房者对此该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综上所述,原审认定建立银行承当过失义务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改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楼房“烂尾”是伟宏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至使,同时也有各方的身分在,由被上诉人承当做立银行在本次案件中实现债权的本钱明显不公道,本院对建立银行诉请的律师费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建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的上诉哀告不建立,本院不予支撑;原审判决认定究竟清楚,适用法令部分有误,本院对此予以改正,但实体处置功效正确,应予保持。按照《中华群众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商决议,判决以下:
裁判功效
  采纳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元(上诉人中国建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已预交2862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承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题名

审 判 长 潘嘉芳
审 判 员 黄忠任
审 判 员 韦兴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岚方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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