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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3 02: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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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生,认真答。
(1.3K赞了,二改,受律所前辈指导,增添《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侵权违约责任竞合择一等内容,在此致谢。)
有错误或不同观点欢迎提出。
字数约6800,阅读时间7min,觉得长可以只看加粗重点部分。
通过该事件顺便普法一下
1、精神损失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采取严格法定主义)
狭义的精神损害指的是依据的法律《民法通则》120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事件中,受害人小琳并未因此受到人格利益的损害(王老吉那段emmmm你要硬说我也...)
但该条法律很粗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行详细解释、适用,让我们看一下其中相关的条款。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点是这一条。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一个让法院“金口难开”的制度,往往适用起来需要伴随严重的被侵权人身体损害情形,这让法律人也感到无能为力,立法问题。
而且,不存在美国那种,老太太喝咖啡烫到赔几百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费,我国不论是死亡还是残疾的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都存在严格的数额设置,以及适用条件。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般来讲,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1、一般人格权;2、具体人格权;3、三种身份权;4、人格利益;5、特定纪念物)
可以比较悲观的说,小琳同学如果没有受伤的话,如果起诉,在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依据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很难被法院支持的。当然,这只是从诉讼角度来讲。小琳同学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小琳、罗马仕官方)协商,有充分的达成自由合意的空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
先来看一个耐用品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关键词:6个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充电宝这种东西,笔者不知道算不算耐用品,可能需要法院裁量,如果算是耐用品,那使用六个月内出问题,需要由经营者(罗马仕官方)进行举证,存在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但是依据原文章中截图,购买时间为2018年8月9日,到事件发生时已经超过半年,可惜了,不然举证责任直接就推到厂家,不过依据监控录像显示的情况,罗马仕也不可能将充电宝爆炸的责任归结到错误使用、靠近热源等问题上,还是得自己担着。
接下来谈一谈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形态问题,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淘宝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小琳同学从淘宝罗马仕旗舰店购买罗马仕充电宝,并因此受有财产损失,此处罗马仕官方(销售者)以及生产工厂(生产者,包装盒上面找)存在连带责任,淘宝官方(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有连带责任,需要看是否明知(十几万销量十二起应该是不算)。小琳同学如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记得把生产工厂一起列入被告范围,至于怎么内部追偿,到底谁人过错,让他们自己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首先毫无疑问罗马仕提供的充电宝商品存在缺陷,以及不符合质量状况的情形,第(八)款中是否构成故意拖延或无力拒绝要看事态进一步发展,第(九)款中毫无疑问经营者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时候可以跳转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大家也看得懂就不说了。
顺便提一下如果人身受到伤害可要求的费用事项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很庆幸这个事件中当事人小琳并没有受到身体损害,不然49条有可能用得上,如果一旦受到身体损害,上述赔偿项目一个都不要少列。
第五十一条(这条是《消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继续,寻找一下对当事人小琳同学有利的法律条款。
明知存在缺陷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两倍于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划重点:明知存在缺陷,两倍以下(法律上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个设计到举证问题,老回在三星维权事件中做过伟大的尝试,在这里表达敬意。但是三星出事的都是NOTE7,罗马仕爆炸的充电宝型号不一定都一样,举证难度更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罗马仕官方看好了,字如其言。这个事件不仅仅涉及到小琳同学的个人人身、财产安全。还应该涉及到该型号充电宝是否存在涉及缺陷,是否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人身侵权的隐患。希望小琳同学在维护自身权益之后,提出将涉事型号充电宝通过工商局送至有检验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查设计问题以及安全隐患问题,防大众之患于未然。
3、《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存在侵权形态和违约形态竞合时,存在择一主张的问题。
这个比较好理解,也就是说如果小琳同学提起诉讼,到底是告罗马仕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约定(违约)还是罗马仕提供的产品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侵权),二者只能择一,违约涉及到违约条款、事前约定等,这个事件中并没有相关内容。侵权则有可能涉及到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不过从实际意义上来讲,证明“明知”的确要求很大的举证难度。
4、《产品质量法》——主要讲生产者、销售者免责事由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这个是质量要求,很清楚了。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这边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是有职权可以介入的,小琳同学如果未能得到合理答复,可以寻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馈。
重点:充电宝生产厂家(生产者)以及罗马仕官方(销售者)的免责事由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生产者销售者在这个事件中,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个免责条款并不会对我们小琳同学起到什么不好的作用,主要在于厂家和销售者的内部责任分配上会起到作用。
5、淘宝客服行为
淘宝客服三番五次地要当事人小琳把充电宝寄过去原厂检验,关键点在于,寄回“厂家”检测,大家用屁股想也知道这个客服提到的“厂家”不会是一个公平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多半就是罗马仕自己的生产厂家。然后自己分析一些乱七八糟的“长期使用方式错误导致内部短路烧毁“之类的鉴定意见搪塞当事人,然后当事人失去维权最有利的武器,该充电宝残骸在证据定义上属于证据原件,具有最强大的证据效力,淘宝客服一口一个亲,做的确是极其卑鄙、下流的行为。
这里为小琳同学保留原件的行为点赞,不愧是考研党!
6、电话客服行为分析
我真的,大早上起来看到一整篇长文章里的二十多分钟的录音,边听边笑边气。
《精神损害补偿法》(录音第35S)????????????还补偿20%对小琳同学已经很好了,本来不用补偿????
9012年了,谁身边没几个读法的朋友,随便编法律欺骗消费者,这就是罗马仕官方的态度????????
法科生黑人问号,这客服明显是长期接触的客户群体法律意识薄弱,店大欺客,习惯了随便编法律来唬人,完全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冲这一点,小琳同学,正面刚,不要怕,坚持下来,你背后有广大的有权利意识的消费者群体。
我们都会支持你,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7、三星事件影响
14-15年那阵子,三星在中国的市场占比达到了19.8%,原图找不到了,记得数据。
现在1%不到
罗马仕啊罗马仕,麻烦把这种傻缺客服撤掉,端正你自己的态度,给受害者小琳同学一个满意的答复,也给所有网民一个信得过的承诺。
不然,你怕是没有体会过自媒体的力量。
8、维权步骤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称: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现在小琳同学刚刚进行到第一步,我建议等待事情进一步发酵,然后再通过消协和其他组织的介入,达成电话中所要求的的赔偿程度的协议并不是难事。
总而言之,在消费者群体维权意识日益提升的今天,希望各厂家遇到这种事情时候,端正自己的态度,把消费者当消费者,把法律当法律,大点的厂家都有法务去好好问清楚。不要在走着以检测为由没收证据,随意赔点钱敷衍了事的态度。
消费者、网民、法律,你们哪个都惹不起。
最后,小琳同学加油。依法维权,坚持下来,我们都在你身后。
——2019.4.20,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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