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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15: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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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是游戏话题下题主和答主们看起来都比较正经回答问题的问题了。。。
然而这不是逻辑问题,不是个人观点。
这是个法律问题,也只是个法律问题。并且根本没有什么可异议的空间,不存在“我认为”的可能。虽然题主添加的标签是游戏。
不算。
这个问题没有讨论的必要,因为根本不存在讨论的前提。
当观点根本就不成立的时候,你反驳什么呢?
根本没必要说什么的。
因为这不是逻辑辨析,也不是公序良俗。
另外,我反对所有就这个问题“我认为和”抖机灵的。
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一个违法行为,所有的“我认为”和抖机灵,是毫无意义的。而有些答主,更是在把某种无知当做观点,来误导别人。
认为二手游戏白嫖,认为它不合理,这是个人观点。
但认为二手游戏是盗版,这是在用个人观点强奸法律,强行把二手游戏归入到不合法当中,这是强行无知。
书记说游戏公司认为是,这句话也可以无视。
任何公司任何个人,都无权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也无权定义一种违法行为。
盗版,指的是对版权的再复制,而不是使用权。
盗版行为,下限是民事侵权,上限是刑法保护。
这里说句题外话,因为缺乏可控量化,我国对版权的抄袭,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
但盗版,一直是我国的查处重点,立法也很明确。我国版权局管不着版权抄袭,其执法重点就是盗版。
有答主提到“发行权一次用尽”,这个跟“盗版无关”,不过这里我也就这个说一下个人看法。
发行权一次用尽在欧美立法的现实意义,本身就是一定程度上为了确保版权二手市场的存在。但这一原则在我国版权立法体系至今尚不明确,司法上态度也不明朗,适用问题还很多。甚至于著作权法某些条例还和这一原则相悖。拿这一原则来扯颇有些适得其反的意思。
这个问题描述的场景,给我的感觉,就是一个法盲在讲笑话。鉴于题主还很想反驳他,那就是另一个法盲很气愤,然而不知道说什么??
对一个合法行为强行违法?
对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司法解释然后还津津有味的讨论?
最高法要哭了。
随便翻翻涉及版权复制的法条,有助于法盲理解什么叫盗版,比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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