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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05: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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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的经验,被盗物品能被找回来并发还给你的几率不超过10%(包括那种过了很长时间才找回来的情况),贼能被抓到的几率大概在80%以上。
一、被盗物品能被找回来的几率小的原因:
1、贼偷完东西之后,会在短时间内转移、销赃,除非能抓现行,或者能把收赃的也一起打掉,否则你的被盗物品甚至会在24小时内就出省了。因为这个原因,赃物能追回的几率大概在30%左右。
2、即使追回被盗物品,也不一定能够发还到你手里,以手机为例,即使你能够准确说出你手机的锁屏密码、通讯录内容、相册照片等,这些手机肯定也是在短时间内就被刷机了,内容都被清空了,外观都会改变,唯一能够证明这手机是你的证据,就是你提供的手机串号(IMEI码),这相当于手机的身份证号码,无论怎么刷机,这个串号是很难改变的,但很少有人会刻意去记住这个串号,即使串号也会印在包装盒上,但很多人购买手机后包装盒就会扔掉(我一般购买电子设备后会把包装盒保存好)。经过这个原因后,赃物能追回被发还到你手上的几率就降到了10%以下。
那么很多人就该问了,既然被盗物品能找回的几率这么低,那我们还报警干啥?这就要说到第二个问题了。
二、小偷能不能被抓到?
答案是能,并且几率很大。原因如下:
古语云:多行不义必自毙,一般扒窃、入室盗窃等行窃的行为人都会是惯犯,不是临时起意(这也就是为什么扒窃、入室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属于行为犯,不考虑数额一律入刑的原因之一)。既然是惯犯,那么他们肯定不会只盗窃一次,肯定会连续作案,所谓做得越多错的越多,可能偷一次留下的线索、证据很少,但连续作案肯定会留下更多马脚,我曾经跟几个惯偷聊过,普遍的反映就是自己作案不超过十次就会被抓住一次。
三、我们现在可以回答为什么要报警这个问题了,报警最主要的意义在于,让警方知晓盗窃案的发生,有助于警方串并案件,一打打一串,一打打一拨,并且帮助警方根据各地区发案量,更加有针对性的安排便衣力量蹲守打击(80%的扒窃案都是靠抓现行来破案的),说白了,报警的主要意义在于降低下一次自己或其他不特定群体的被盗几率。至于自己这次被盗的物品能不能追回,真的是要看运气。。。
四、再总结一下一般公众认为警方不作为的原因:
1、“看不见”。一般我们报警所接触的民警,也就是出警给你做笔录、开材料的民警,他们的工作是负责案件前期工作,比如受理、立案、做笔录、调监控等,实际对盗窃行为进行打击的是刑警,一般我们是看不到他们的,至于他们做了什么,我们并不知晓,所以在我们所能看到的部分,我们会理所当然的认为“警察只会做笔录”。这里我推荐一下北京市公安局机动侦查总队的民警开的微博,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些我们看不到的刑警的工作→https://weibo.com/u/2120977033
2、“以自我为中心”,非贬义。一般我们的物品被盗,认定警方作为的标准主要是“被盗物品能不能找回”,能找回说明警方工作了,找不回说明警方没工作,而实际上贼抓没抓到我们并不关心,或者不知晓,所以这也就是很多人常说的“知乎好警察”,因为在这件事上,一般公众和警察的关于“破案”的标准不一样,掌握的信息有差距,按照我们一般的“找回被盗物品的标准”(之前也说过不到10%),我们当然会认为警察不作为,按照法律意义上的破案标准(贼能够被起诉),警察们认为做的已经很好了。
3、“客观规律”。“作为”和“不作为”的本质,至少在法律意义上讲,属于“做没做”的范畴,而非“做没做到”的范畴。以我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举例,一个15岁的小女孩儿到派出所报案,自己的手机在公交车上丢了,但不能确认被盗,民警受理、做笔录后,第二天驱车到30公里外的公交总站调监控,发现确实是被贼偷了,于是立案侦查,在一个月之后根据监控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此时无赃物(手机早就被转手了)、无口供(贼肯定是不会承认的),因为是变动现场,也没有其他痕迹物证,只有一个监控录像,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证据规则,“孤证不定案”,这个犯罪嫌疑人无法处理只能释放。在这个案例中,警方“做了”但是“没做到”,这就是客观规律,并非每一起案件都能够侦破。
4、“执法人员的越轨行为”。此前也有过报道,某些地区的执法人员与小偷内外勾结,形成保护伞,导致出现严重的负面影响。
5、“报道出了偏差”。这个关系到“外国人代报案”的问题,我就不多赘述了,其他回答说的很清楚了。
五、解决办法。
1、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老生常谈的问题。
2、完善大数据分析、证据收集能力,又是老生常谈的问题。
3、完善刑事法律的设置,这个观点我看没人提出来,我就着重说一下吧。
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我们一般统称为“多发性侵财类案件”,其特点就是“多”,因为是侵财案件,个案拎出来可能没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因为数量多,所以已经严重影响社会安宁。前文说到,一般扒窃、入室盗窃,包括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人肯定不是临时起意,属于惯犯,既然已经知晓其惯犯的属性,那么我们完全可以适当提高刑事处罚力度,降低量刑标准、提高量刑力度(俗称多判几年),毕竟“乱世用重典”嘛。
以一个在一个月内作案十起被抓住的扒窃小偷为例,因为证据原因,可能其中七、八起都无法在最后法院审判的时候认定到他头上,只有一、两起能够认定,那么我们可以对他这一、两起能够认定的犯罪行为,按照十起的裁量标准处罚。当然在这里“十”只是一个虚数,具体多少还有待我们进行数据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就即使他可能真的只作案一起就被抓了,那他也是活该,谁让他偷了。
六、关于知乎的这个问题。
女子的行为虽然不合理不合法,不过可以理解,现在80%的扒窃案都是依靠抓现行来侦破,该女子深谙此道啊,趁小偷还没跑,赶紧拦下来。不过女子被偷手机的法益和其他人的时间被耽误的法益,两个法益进行比较的话,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肯定后者的法益更需要被保护,但考虑到前者的法益,最后的处罚也很合理,只是罚款。
“偷”这个问题,从人类有财产意识起就伴随着我们直到现在,以前没有解决,以后也不会得到解决,中国解决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也解决不了,这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不是哪个英明的领袖上台就能解决的。虽然无法彻底解决,但我们至少可以努力降低这个问题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压到一个可控范围内。无论如何,单纯宣泄情绪不会使问题得到一丁点儿的改善,还会激化矛盾,知乎是一个理性的社区,希望能够看到更多理性的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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